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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转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意见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8]93号【发布日期】2018.04.08【实施日期】2018.04.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省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省人社厅和省法院轮流组织。市、县(区、市)要全面落实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沟通协调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推进裁审工作有效衔接。

二、积极开展联合调研。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联合调研,共同查找、研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疑难、复杂或裁审不一致等问题。各地仲裁委员会在受理重大、疑难案件后,应主动与人民法院加强联系与沟通,共同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提前介入案件的处理工作。

三、筹建全省裁审信息共享平台。省人社厅、省法院共同探索建立全省裁审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案信息、电子卷宗、文书传送渠道,实现典型案件情况共享、裁审法律文书共享、统计分析材料共享,切实提高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裁审程序衔接的统一性,实现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机构与法院裁审衔接工作有序、均衡发展。

四、探索多元化的裁审衔接工作方式。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邀请人民法院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案卷评查,帮助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不定期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件的庭审情况开展相互观摩,借鉴庭审技巧及经验,不断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庭审质效。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双方可就裁、审工作中的程序、实体、法律适用及工作制度、服务态度等方面提出有效建议,共同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共同维护双方的权威与形象。

五、建立裁审衔接工作日常联络制度。各地仲裁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各级人民法院确定一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部门负责人、各地仲裁委员会确定一名办案机构负责人为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或多方的联系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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