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21.05.25【实施日期】2021.05.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司法办,厦门海事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保障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活动区域范围,明确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划辖区内。律师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时,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充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限。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严格执行代理案件行政区划范围规定,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促其依法尽责代理,遵守法庭纪律,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18年9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活动区域范围的通知》(闽司〔2018〕224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