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实施日期】20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福建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心成立以来,积极发挥平台、机制、智库、窗口作用,在充分沟通协调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动出台了福建法院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24项工作举措。在这24项工作举措中,10项涉及与相关单位的对外协作,14项涉及法院各条线的内部协调,充分体现了集合集成、跨界跨域、互动联动的创新动能,将有力推动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升级版”建设。律师
一、升级诉讼服务
1.深入推进诉讼服务集约工程。集成福建移动微法院、福建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福建法院律师服务网、自助立案系统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诉讼服务平台的功能,实现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
2.强化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在畅通当事人网上提交起诉材料通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实现当事人在诉讼全过程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的案件领域和方式办法,完善跨域远程查阅功能,实现当事人在提出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无需提供裁判文书及其生效证明。
3.全面开通网上交退费通道。制定福建法院诉讼费用交退网上办理规则,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诉讼费用网上交纳、退还办理程序,实现网上打印电子发票功能。
4.加快集约集中送达机制和平台建设。全面应用统一送达平台,提高精准投放度和高效送达率,探索送达辅助事务外包,切实解决“送达难”。
5.升级企业送达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合作,提升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情况等企业公示信息的法律约束力和市场公信力,提高诉讼效率并加强行政监管。
二、提升审判质效
6.积极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选择权,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效。
7.全面落实民商事案件随机自动分案。各级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民商事案件随机自动分案规范,全面落实随机分案原则,明确指定分案的具体情形以及审批流程,并全程留痕、全程管控。
8.加强审判流程公开和监督。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加快福建法院廉政风险防控系统建设,加强对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休庭、延期审理、案卷移送等规定的落实情况的监督,促进庭审效率和审判效率的提升。
9.推动完善司法鉴定时限和费用规范。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关于司法鉴定时限和费用的监管、指导和规范,提升司法鉴定效率,降低司法鉴定成本。
10.明确申请产权登记相关司法指引。通过制定审判指引、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确申请产权登记的法定条件及审查标准,减少产权纠纷,提高产权登记效率,降低产权登记成本。
11.推动建立域外法查明中心。推动建立全省域外法(台湾地区有关民事规定)查明中心,提高涉外、涉港澳台、涉自贸区案件审判域外法查明的准确性和便捷性,服务保障跨境贸易发展。
12.完善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信息的互联互通。积极参与福建省金融服务云平台建设,切实加强政务数据和涉企司法数据共享,实现企业画像及信用分析、线上智能融资对接、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等综合金融服务功能。
13.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发挥与相关行政机关共同构建的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畅通涉税、涉市场监管等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纠纷解决渠道。
三、深化执行攻坚
14.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通过扫描二维码实时查询或短信主动推送等方式,加大执行流程节点信息的公开力度。
15.推广评估便利机制。探索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替代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格,减少评估环节的费用支出,缩短财产处置参考价格确定时间。
16.建立被执行人信用激励和修复机制。对信用较好、暂时陷入经营困境的被执行人,审慎适用信用惩戒;对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依申请予以修复信用,推动生效裁判的自动履行。
17.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推进执行移送破产的受理审查和破产程序的衔接,实现系统对接、信息共享、人员互动,整合司法资源,加速执转破案件流转。
四、创新破产机制
18.完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府院联动”处置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有效解决企业注销、涉税事项办理、资产处置、职工权益保护等问题。
19.推动设立破产法庭。推动在条件成熟地区设立破产法庭,集中管辖破产案件,加大协调力度,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质效。律师
20.落实破产案件简易快审机制。贯彻落实破产案件简易快速审理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总结推广我省各地破产案件简易快速审理的实践经验,进一步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时间,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
21.研究制定有关破产费用等破产成本的支付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破产案件中的成本费用类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和降低破产费用支出,有效控制破产成本。
22.加强破产处置信息化应用。建立福建法院智慧破产审理系统,完善落实网上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保障债权人行使知情权,进一步降低通知、公告等破产程序费用。
23.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推动成立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健全管理人工作规范,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分级和动态管理,提升破产管理人能力水平。
24.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针对个人破产制度涉及的责任制度、协调机制等进行调研,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个人债务清理等形式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实践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