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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察机关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0.06.12【实施日期】2020.06.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高检院工作要求,正确适用法律,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把握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从严从快办理了一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为有效防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检察保障。经2020年5月29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现将蓝某某诈骗案等五件案例(闽检例第9-13号)作为福建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一批)发布,供学习借鉴。律师

一、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厦门市集美区蓝某某诈骗案(闽检例第9号)

2020年2月5日至2月13日间,被告人蓝某某发现疫情爆发后市面上口罩紧缺,在没有货源和供货经验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大量防疫口罩可出售的虚假信息,宣称货源充足、发货及时,以每只口罩3元多的价格,诱使他人向其订货并支付全款。得款后,被告人蓝某某编造各种理由对发货进行推脱,或以每只5元多的价格买入少量口罩发给催货较急的被害人,所得赃款大部分被其用于网络赌博。2月13日,被告人蓝某某在被害人催货急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谎报警情称其购买口罩被人诈骗。截至案发,被告人蓝某某先后骗得林某某等四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45980元。

2月14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以蓝某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2月15日,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针对蓝某某不认罪的情况,重点引导公安机关固定涉案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性证据,提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意见建议。2月21日,公安机关提请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发出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3月9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完善的证据链并充分释法说理,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3月13日,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第四天即对被告人蓝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间择以刑罚,并处罚金。3月26日,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我省涉疫情犯罪案件中,以虚假销售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品骗取钱财的诈骗犯罪居多。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疫情爆发后市场上口罩紧缺、群众求购防护物品心切的情况,在网络上虚构并发布有口罩等防疫物品可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涉及面广、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大,应当依法从快从严惩治,及时打击震慑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起诈骗犯罪案件中,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一方面,依法从快打击,案件受理当日即作出批捕决定,受理审查起诉后第四天即提起公诉,有力震慑犯罪,回应社会关切;另一方面,依法从严打击,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侦查,结合案件实际提出针对性侦查取证的意见建议,引导依法全面取证,为案件依法办理和被告人认罪伏法奠定扎实的证据基础。

二、依法惩治妨害公务犯罪

【法律要旨】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泉州南安市宋某某妨害公务案(闽检例第10号)

2020年1月23日,黄某某从湖北省武汉市搭乘动车返回泉州,次日才向所在村委会报告并居家隔离。2月2日,外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黄某某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市、县疫情防控部门随即提升对黄某某的防控措施。2月6日上午,防控人员欲将黄某某带到指定医院检查后送到市集中隔离站集中隔离,但黄某某的家属认为黄某某返泉自我居家隔离已过14天,未出现相关症状,无需再集中隔离,且担心在集中隔离点会发生交叉感染,对防控人员的解释、劝说持对抗态度。在参与防控的民警根据规定要对黄某某强制带离时,黄某某的父亲、母亲、哥哥等人拉扯、捶打民警,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的亲属)咬住民警手指致轻微伤。直至增援民警赶到后,防控人员才得以顺利将黄某某带离。经查,黄某某隔离期限应至2020年2月7日。

案发后,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认为黄某某父母虽有使用轻微暴力手段阻扰参与防控的民警执法,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提出仅追究宋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公安机关采纳意见,仅对宋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宋某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后悔不已,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提出量刑建议。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有悔罪表现,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宋某某拒绝防控人员将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黄某某带离隔离,并咬伤民警,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起拒绝配合检测、隔离等管控措施引发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中,既注重严厉打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维护正常防疫秩序,又注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建议不追究黄某某父母的刑事责任,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消弭对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

【法律要旨】

对于被要求检测、隔离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配合参与疫情防控的村民、物业保安等实施的检测、隔离等行为,不能认定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厦门市思明区周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闽检例第11号)

2020年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得知其儿子因测量体温与正在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小区保安路某某发生纠纷而心生不满,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吴某某和谭某某先后到场“壮声势”。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持摩托车头盔随意砸打被害人路某某等人,持刀向保安挥舞;随后,被告人谭某某持木棍、橡胶棍随意殴打被害人路某某、潘某某,最终共同造成路某某头面部多处受伤,潘某某头面部、手部红肿等不同程度伤情。经鉴定,被害人路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2月9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吴某某、谭某某立案侦查。同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依法提出意见建议。2月13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上述三人,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19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21日,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第三天即对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谭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2月26日,思明区人民法院运用远程视频方式,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吴某某、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防控疫情相关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本案是疫情防控以来我省首例宣判的涉疫情寻衅滋事案件。案发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反应,在公安机关立案当日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审查逮捕阶段,受理后当日即作出批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受理后第三日即提起公诉,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并制定风险评估预案和出庭预案,确保从严从快、依法妥善处理。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过程中,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周某某与谭某某存在串供的可能性,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充分释法说理,促使周某某、谭某某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获判决支持,三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认罪服判。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犯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货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三明市梅列区陈某某、刘某某非法经营案(闽检例第12号)

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三明市梅列区某文具批发城经营者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商议将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淘宝、微信以每只0.8元至12.8元不等价格购买的口罩,以每只2.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在文具城地下室向三明市多家企业、个人销售。经统计,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销售的口罩中,销售价格超过进货价格100%(含100%)的口罩共计销售15868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2266元。

陈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由三明市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20日将犯罪线索移交至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经审查,该局于2月21日立案侦查。2月22日,陈某某、刘某某接梅列公安分局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2月24日,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就案件的疑点、难点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说明侦查重点,把握案件关键,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等提出意见。3月18日,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3月25日,梅列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第七天即对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4月26日,梅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典型意义】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期间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地打击了哄抬物价等涉疫防护物资犯罪行为,震慑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保障疫情防控、民生物资供应的良好市场秩序。同时,该院把“谁执法谁普法”融入办案全过程,通过对被告人进行充分的释法教育,促使被告人真诚悔过,激发其社会责任感,被告人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向所在社区和相关企业赠送口罩等防疫用品,较好地实现了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律要旨】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龙岩市武平县钟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闽检例第13号)

2019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江西省会昌县筠门岭镇集市上,向他人收购了白鹇4只、凤头蜂鹰1只、领角鸮1只、斑头鸺鹠1只以及灰胸竹鸡等野生动物活体,并于当日上午11时许运至武平县西门市场某水产店出售给事前联系好的马某某。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鹇、凤头蜂鹰、领角鸮、斑头鸺鹠活体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白鹇、凤头蜂鹰、领角鸮、斑头鸺鹠均已被放生。经查,被告人钟某某曾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律师

2019年10月31日,武平县公安局对钟某某以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侦查。同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12月18日,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2月17日,武平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21日,武平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四日内即对被告人钟某某以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2日,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武平县公安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同案人马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3月10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予以全部采纳,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3月17日,武平县公安局将同案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坚持防疫和办案两手抓、两不误,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同时,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本案中,武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职,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加大侦查监督力度,对同案人马某某依法予以追诉。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从快提起公诉,提出的量刑建议全部得到法院采纳,被告人受到了法律严惩,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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