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4.17【实施日期】2020.04.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更新及分级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有关管理人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厦门市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决定更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名册》,并进行分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律师
一、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数量和申报条件
(一)管理人的数量
本次管理人名册拟扩充至35家,其中机构管理人30家(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个人管理人5名。并根据管理人业务水平将上述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分为两级,其中一级管理人5家(均为机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30家(含25家机构管理人及5名个人管理人)。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凡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厦门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提出申请成为机构管理人;在上述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成为个人管理人。
为确保本次名册更新体现公开透明、注重专业、严格操守原则,对原已经编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均应当根据本公告的要求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在审查符合本次入册条件后方予以入册;未根据本公告的要求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的,不再编入管理人名册。
2.禁止申报情形: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得提出申请: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中从业人员具有上述情形的,该中介机构也不能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或者依法批准设立文件;
2.章程;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
4.业务和业绩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办公场所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7.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业务和业绩材料;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6.经营场所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7.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三)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2.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3.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4.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四)原已经编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重新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除应依本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自编入管理人名册以来的接受厦门市两级法院指定为管理人或担任清算组的相关履职情况报告;
2.自编入管理人名册以来因履职受到厦门市两级法院或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相关惩戒情况证明;
3.自编入管理人名册以来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履职评定意见和相关投诉、信访等情况证明;
4.申报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成立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次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八份。材料中所涉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材料中“最近三年”所指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报人3日内补正。逾期申报或者提交补正材料的,将不纳入本次入册管理人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
(二)对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评审委员会通过征询意见、审核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每位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其综合分数。所有评审委员会委员所评定分数的平均数即申报人最后所得分数。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最后所得分数的高低确定初审名册及分级,并在《厦门日报》、厦门法院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及分级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对于针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的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所涉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或对分级进行调整。经过审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在《人民法院报》《厦门日报》上进行公布。
(五)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调整。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四、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分及分级标准
根据厦门市社会中介机构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机构规模、执业业绩、执业能力、专业水准、执业责任保险等因素,评审委员会对机构及个人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厦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仅限于分支机构本身的条件评分。
评审委员会根据最后所得分数对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其中一级管理人的范围限制在原已经编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评选,按照最后所得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名,排名前5名的为一级管理人;如原已经编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本次入册名额未满5名的,则在首次入册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中按照最后所得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后,按照一级管理人缺额数依次递补确定为一级管理人。除上述确定为一级管理人外的其他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均为二级管理人。
管理人评分标准在厦门法院网(http://www.xmcourt.gov.cn)、厦门市律师协会官网(http://www.xmls.cn)、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http://cz.xm.gov.cn/zckjs)另行公布。
五、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职责,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确定。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纳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或个人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定等情形的,评审委员会有权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六、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申报样表可从厦门法院网(http://www.xmcourt.gov.cn)、厦门市律师协会官网(http://www.xmls.cn)、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http://cz.xm.gov.cn/zckjs)进行下载,或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复制(自带光盘)。联系电话0592-5306841。
七、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规定外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更新及分级评分标准(试行)
根据厦门市社会中介机构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机构规模、执业业绩、执业能力、专业水准、执业责任保险等因素,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在本次名册更新、分级中对机构及个人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厦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仅限于分支机构本身的条件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
1.机构规模(15分)
(1)从业人员:
A.拥有不足10名专职律师的,评3分;
B.拥有10-15名专职律师的,评5分;超过15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名单、福建省律师协会公布的年检结果、经年检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等)
(2)办公场所。
A.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评2分;
B.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评3分;超过200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加0.5分;
C.租购兼有的,可叠加计算。
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提供材料: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2.执业业绩(30分)
(1)业务收入。业务收入额按纳税额计算。
A.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评3分。
B.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的,评5分;超过3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20分。
(提供材料:律师事务所近3年有关的纳税凭证等)
(2)执业年限。
A.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评1分。
B.成立三年以上的,评3分,每增加1年加0.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提供材料: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或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等)
(3)受表彰情况。
A. 事务所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受到市级表彰的,每获一次加0.5分;
B. 受到省级表彰的,每获一次加1分;
C. 受到国家级表彰的,每获一次加2分。律师
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提供材料:律师事务所获得表彰的相关证书、通知、文件等)
3.执业能力(35分)
(1)办理民商事案件数量。同一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合并按一件计算。
A.最近3年人均每年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不足20件的,评3分;
B.最近3年人均每年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达到20件的,评5分;超过20件的,每增加1件加0.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15分。
(提供材料:律师事务所近3年办理民商事案件的清单,并附相应结案法律文书;仍在审理的提供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相应阶段的诉讼材料)
(2)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
A.律师事务所被指定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或担任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评3分,每增加一起加2分;
B.律师事务所未被指定为管理人或担任清算组,但律师事务所内专职律师曾作为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的,每名律师每件案件评1分,每增加一起加1分,多名律师共同作为同一案件成员的,按1名律师计;
C.接受由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清算事务所(公司)担任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委托,担任案件法律顾问或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每起案件评0.25分,多名律师共同作为同一案件代理人的,按1名律师计。
本项最多不超过20分。律师事务所或所内专职律师被指定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或担任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后,曾因债权人申请被变更或自行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的,本项均不得分。
(提供材料:律师事务所或专职律师办理相应案件的清单并附相应的指定为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人民法院对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的确认文件、委托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文书等)
4.专业水准(10分)
(1)发表专著及论文数。
A.律师事务所或所内专职律师最近3年出版过破产方面的专著的,自著的每本加3分,合著的每本加2分;
B.律师事务所或所内专职律师最近3年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破产方面论文的,每篇加1分;
C.律师事务所或所内专职律师最近3年在其他期刊或微信公众号发表过破产法方面文章的,每篇加0.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提供材料:律师事务所或专职律师出版著作的封面、出版信息及文章目录,发表文章的当期期刊封面及文章内容,未有纸质出版物的提供文章已采用证明等)
(2)二级以上律师人数。
A.每拥有1名一级律师加1分;
B.每拥有1名二级律师加0.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提供材料:律师事务所内相应律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
5.执业责任保险(10分)
最近3年所内执业律师均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且全所职业责任保险限额高于(含)500万元的,评10分。少一人扣0.5分,少10万扣0.5分,扣完为止。
(提供材料:律师事务所近3年投保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单等)
(二)会计师事务所
1.机构规模(15分)
(1)从业人员。
A.拥有不足10名专职注册会计师的,评3分;
B.拥有10-15名专职注册会计师的,评5分;超过15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名单、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年检结果、经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等)
(2)办公场所。
A.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评2分;
B.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评3分;超过200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加0.5分;
C.租购兼有的,可叠加计算。
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2.执业业绩(30分)
(1)业务收入。业务收入额按纳税额计算。
A.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评3分;
B.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达到300万,评5分;超过300万元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20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有关的纳税凭证等)
(2)执业年限。
A.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评1分;
B.成立三年以上的,评3分;每增加1年加0.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或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等)
(3)受表彰情况。
A.事务所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受到市级表彰的,每获一次加0.5分;
B.受到省级表彰的,每获一次加1分;
C.受到国家级表彰的,每获一次加2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事务所获得表彰的相关证书、通知、文件等)
3.执业能力(35分)
(1)出具审计报告的数量。
A.最近3年每年人均出具审计报告(不包含验资、年检报告,下同)数量不足20件的,评1分;
B.最近3年每年人均出具审计报告达20件的,评3分;超过20件的,每增加2件加0.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出具审计报告的清单,并附相应审计报告;仍在审计的提供的委托审计合同或相应阶段的审计材料)
(2)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
A.会计师事务所被指定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或担任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评3分,每增加一起加2分;
B.会计师事务所未被指定为管理人或担任清算组,但会计师事务所内专职会计师曾作为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的,每名会计师每件案件评1分,每增加一起加1分,多名会计师共同作为同一案件成员的,按1名会计师计;
C.接受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清算事务所(公司)担任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委托,承担企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审计工作的,每起案件评0.25分,多名会计师共同负责同一案件审计工作的,按1名会计师计。
本项最多不超过20分。但会计师事务所或所内专职会计师如被指定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或担任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后,因债权人申请被变更或自行辞去管理人职务的,本项均不得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或专职会计师办理相应案件的清单并附相应的指定为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人民法院对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的确认文件、委托审计合同、审计报告等)
4.专业水准(10分)
(1) 发表专著及论文数。
A.会计师事务所或所内专职会计师最近3年所内出版过破产方面的专著的,自著的每本加3分,合著的每本加2分;
B.会计师事务所或所内专职会计师最近3年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破产方面论文的,每篇加1分;
C.会计师事务所或所内专职会计师最近3年所内在其他期刊或微信公众号发表过其他专业文章的,每篇加0.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3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或专职会计师出版著作的封面、出版信息及文章目录,发表文章的当期期刊封面及文章内容,未有纸质出版物的提供文章已采用证明等)
(2)司法委托。
A.成立以来接受司法(含公、检、法,下同)委托审计达到50件的,计1分;
B.超过50件的,每增加10件计0.2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2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相应案件的清单并附相应的委托审计合同、审计报告等)
(3)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数量。
每拥有1名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加1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内相应会计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
5.执业责任保险(10分)
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含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职业风险金)达500万元的,评3分,每增加100万元另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少10万扣0.5分,扣完为止。
(提供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单等)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机构规模(30分)
(1)从业人员。
A.拥有5名具有律师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或者具有法律、会计、经济管理专业大学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经营管理经验5年以上专职从业人员的,评5分;
B.拥有上述人员超过5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15分。
(提供材料:事务所相应执业人员名单、相关协会公布的年检结果、经年检的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
(2)注册资金。
A.注册资金不足50万元的,评1分;
B.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的,评2分;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提供材料: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或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章程等)
(3)办公场所。
A.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评2分;
B.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评3分;超过100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加0.5分;
C.租购兼有的,可叠加计算。
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事务所办公场所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2.执业业绩(30分)
(1)业务收入。业务收入额按纳税额计算。
A.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不足50万元的,评3分;
B.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达到50万元的,评5分;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15分。
(提供材料:事务所近3年有关的纳税凭证等)
(2)营业年限。每满1年加2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或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章程等)
(3)受表彰情况。
A.事务所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受到市级表彰的,每获一次加0.5分;
B.受到省级表彰的,每获一次加1分;
C. 受到国家级表彰的,每获一次加2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提供材料:事务所获得表彰的相关证书、通知、文件等)
3.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35分)
事务所被指定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或担任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每办理1件加5分,本项最多不超过35分。
(提供材料:事务所办理相应案件的清单并附相应的指定为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法律文书等)
4.专业水准(5分)
A.事务所或所内专职人员最近3年出版过破产方面的专著的,自著的每本加3分,合著的每本加2分;
B.事务所或所内专职人员最近3年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破产方面论文的,每篇加1分;
C.事务所或所内专职人员最近3年在其他期刊或微信公众号上发表过破产方面论文的,每篇加0.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提供材料:律师事务所或专职律师出版著作的封面、出版信息及文章目录,发表文章的当期期刊封面及文章内容,未有纸质出版物的提供文章已采用证明等)
(四)律师
1.执业年限(10分)
A.执业年限不足三年的,评2分;
B.执业三年以上的,评5分;超过3年的,每增加1年加0.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律师个人执业证书等)
2.执业业绩(20分)
(1)业务收入。业务收入额按纳税额计算。
A.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评1分;
B.业务收入达到50万元的,评3分;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加1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15分。
(提供材料:律师近3年有关的纳税凭证等)
(2)受表彰情况。
A.律师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受到市级表彰的,每获一次加0.5分;
B.受到省级表彰的,每获一次加1分;
C.受到国家级表彰的,每获一次加2分。律师
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提供材料:律师所获得表彰的相关证书、通知、文件等)
3.执业能力(30分)
(1)办理民商事案件数量。同一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合并按一件计算。
A.最近3年年均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不足10件的,评3分;
B.最近3年年均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达到10件的,评5分;超过10件的,每增加1件加0.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15分。
(提供材料:律师近3年办理民商事案件的清单,并附相应结案法律文书;仍在审理的提供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相应阶段的诉讼材料)
(2)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
A.律师被指定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或担任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评5分,每增加一起加3分;
B.律师未被指定为管理人或担任清算组,但曾作为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案件评1分,每增加一起加1分;
C.接受由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清算事务所(公司)担任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委托,担任案件法律顾问或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每起案件评0.25分;每增加一起加0.2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15分。律师被指定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或担任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后,曾因债权人申请被变更或自行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的,本项均不得分。
(提供材料:律师办理相应案件的清单并附相应的指定为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人民法院对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的确认文件、委托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文书等)
4.专业水准(30分)
(1) 发表专著及论文数。
A.律师最近3年出版过破产方面的专著的,自著的每本加3分,合著的每本加2分;
B.律师最近3年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破产方面论文的,每篇加1分;
C.律师最近3年在其他期刊或微信公众号发表过破产法方面文章的,每篇加0.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提供材料:律师出版著作的封面、出版信息及文章目录,发表文章的当期期刊封面及文章内容,未有纸质出版物的提供文章已采用证明等)
(2)律师等级。
A.为一级律师的,评10分;
B.为二级律师的,评8分;
C.为三级律师的,评6分;
D.为四级律师的,评4分。
(提供材料:律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
(3)学历水平。
A.具有法学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加1分;
B.具有法学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加2分。
本项就高取分,不累计加分。
(提供材料:律师相应的学历证书等)
(4)担任职务。
A.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评4分;
B.担任省、市律师协会、法学会、破产管理人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会长、副会长的,加3分;担任省级自律性组织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加1分,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加2分;担任省级行业协会理事的,加1分,为常务理事的,加2分。担任市级自律性组织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加0.5分,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加1分;担任市级行业协会理事的,加0.5分,为常务理事的,加1分。
本项中B就高取分,不累计加分;但A与B之间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分10分。
(提供材料:律师相应的合伙人证书、劳动合同,担任社会职务的聘书、证书等)
5.执业责任保险(10分)
A.最近3年每年均参加执业保险的,评9分,每少一年扣3分,扣完为止;
B.执业以来均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加1分。
(提供材料:律师投保的相应职业责任保险单、缴纳保险金的证明等)
(五)注册会计师
1.执业年限(10分)
A.执业年限不足三年的,评2分;
B.执业满三年的,评5分;超过3年的,每增加1年加0.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个人执业证书等)
2.执业业绩和能力(50分)
(1)受表彰情况。
A.会计师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受到市级表彰的,每获一次加0.5分;
B.受到省级表彰的,每获一次加1分;
C.受到国家级表彰的,每获一次加2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所获得表彰的相关证书、通知、文件等)
(2) 出具审计报告的数量。
A. 最近3年年均出具审计报告(不包含验资、年检报告,下同)数量不足5件的,评3分;
B. 最近3年每均出具审计报告达5件的,评5分;超过5件的,每增加1件加1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15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近3年出具审计报告的清单,并附相应审计报告;仍在审计的提供的委托审计合同或相应阶段的审计材料)
(3)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
A.会计师被指定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或担任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评5分,每增加一起加3分;
B.会计师未被指定为管理人或担任清算组,但曾作为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案件评1分,每增加一起加1分;
C.接受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清算事务所(公司)担任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委托,承担企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审计工作的,每起案件评0.2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20分。但会计师如被指定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或担任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后,因债权人申请被变更或自行辞去管理人职务的,本项均不得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办理相应案件的清单并附相应的指定为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人民法院对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的确认文件、委托审计合同、审计报告等)
(4)司法委托。
A.执业以来接受司法(含公、检、法,下同)委托审计达到10件的,计1分;
B.执业以来接受司法委托审计超过10件的,每增加1件加1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相应案件的清单并附相应的委托审计合同、审计报告等)
4.专业水准(30分)
(1) 发表专著及论文数。
A.最近3年出版过破产方面的专著的,自著的每本加3分,合著的每本加2分;
B.最近3年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破产方面论文的,每篇加1分;
C.最近3年在其他期刊或微信公众号发表过破产法方面文章的,每篇加0.5分。
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出版著作的封面、出版信息及文章目录,发表文章的当期期刊封面及文章内容,未有纸质出版物的提供文章已采用证明等)
(2)等级职称。
A.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评5分;
B.具有其他高级职称的,每增加一项职称,加2分。
本项可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9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
(3)学历水平。
A.具有会计学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加1分;
B.具有会计学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加2分。
本项就高取分,不累计加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相应的学历证书等)
(4)担任职务。
A.担任所在事务所主任或副主任的,评5分;担任所在事务所部门经理的,评4分;
B.担任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会长、副会长的,加3分;担任省级自律性组织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加1分,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加2分;担任省级行业协会理事的,加1分,为常务理事的,加2分。担任市级自律性组织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加0.5分,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加1分;担任市级行业协会理事的,加0.5分,为常务理事的,加1分。
本项中B就高取分,不累计加分;但A与B之间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分10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相应的聘书、劳动合同,担任社会职务的聘书、证书等)
5.执业责任保险(10分)
A.最近3年每年均参加执业保险的,评9分,每少一年扣3分,扣完为止;
B.执业以来均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加1分。
(提供材料:会计师投保的相应职业责任保险单、缴纳保险金的证明等)
附件2 福建省厦门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
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制
基本情况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住址 |
|
邮编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执业证书号码及审批单位 |
|
执业年限 |
|
等级职称 |
|
近三年出具审计报告数 |
|
近三年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数 |
|
执业责任保险情况 |
|
处分情况 |
|
学历水平 |
|
担任职务情况 |
|
专业情况 |
(主要填写出版的破产方面专著,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破产方面、其他专业方面文章的情况) |
所在单位意见 |
(明确是否同意其担任管理人)
(公章)
年 月日 |
业务专长和业绩材料 |
(主要填写办理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情况,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接受司法委托的情况,受表彰情况,业务收入情况等)
|
自我评述
(略。)
……(我自愿申请编入厦门市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签名:
年月日 |
审批情况
申请人对以上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公章)年月日
|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以上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证明 |
年月日
|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分数 |
年月日
|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
签名: 年月日
|
(注:请将根据公告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和能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等附于最后。)
附件3 福建省厦门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
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制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工作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
执业证书号码
及审批单位 |
|
执业年限 |
|
专职注册
会计师人数 |
|
高级会计师或审计师人数 |
|
上一年度净资产(万元) |
|
近三年业务收入情况(万元) |
|
近三年出具审计报告数 |
|
执业责任保险情况 |
|
处分情况 |
|
经营场所 |
自有(m2) |
租赁(m2) |
|
|
专业情况 |
(主要填写出版的破产方面专著,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破产方面、其他专业方面文章的情况) |
业务和业绩
材料 |
(主要填写办理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情况,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接受司法委托的情况,受表彰情况,业务收入情况等)
|
自我评述
(略。)
……(我所自愿申请
编入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法律责任。)律师
(公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专业人员及其业绩特长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最高学历
及所学专业 |
专业资格
及获取时间 |
业绩及特长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12 |
|
|
|
|
|
|
13 |
|
|
|
|
|
|
14 |
|
|
|
|
|
|
15 |
|
|
|
|
|
|
16 |
|
|
|
|
|
|
17 |
|
|
|
|
|
|
18 |
|
|
|
|
|
|
19 |
|
|
|
|
|
|
20 |
|
|
|
|
|
|
21 |
|
|
|
|
|
|
… |
|
|
|
|
|
|
审批情况
申请人对以上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公章)年月日
|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以上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证明 |
年月日
|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分数 |
年月日
|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
签名: 年月日
|
(注:请将根据公告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和能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等附于最后。)
附件4 福建省厦门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
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制
基本情况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住址 |
|
邮编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执业证书号码及审批单位 |
|
执业年限 |
|
律师等级 |
|
近三年办理民商事案件情况 |
|
近三年业务收入情况(万元) |
|
执业责任保险情况 |
|
处分情况 |
|
学历水平 |
|
担任职务情况 |
|
专业情况 |
(主要填写出版的破产方面专著,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破产方面、其他专业方面文章的情况) |
所在单位意见 |
(明确是否同意其担任管理人)
(公章)
年 月日 |
业务专长和业绩材料 |
(主要填写办理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情况,其他民商事案件情况,受表彰情况,业务收入情况等)
|
自我评述
(略。)
……(我自愿申请编入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签名:
年月日 |
审批情况
申请人对以上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公章)年月日
|
律师协会对以上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证明 |
年月日
|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分数 |
年月日
|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
签名: 年月日
|
(注:请将根据公告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和能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等附于最后。)
附件5 福建省厦门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
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制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工作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执业证书号码及审批单位 |
|
执业年限 |
|
具有法律资格证书人数 |
|
具有律师执业证人数 |
|
二级以上律师人数 |
|
近三年业务收入情况(万元) |
|
近三年办理民商事案件数 |
|
执业责任保险情况 |
|
处分情况 |
|
经营场所 |
自有(m2) |
租赁(m2) |
|
|
专业情况 |
(主要填写出版的破产方面专著,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破产方面、其他专业方面文章的情况) |
业务和业绩材料 |
(主要填写办理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情况,其他民商事案件情况,受表彰情况,业务收入情况等)
|
自我评述
(略。)
……(我所自愿申请编入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公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专业人员及其业绩特长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最高学历及所学专业 |
专业资格及获取时间 |
业绩及特长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12 |
|
|
|
|
|
|
13 |
|
|
|
|
|
|
14 |
|
|
|
|
|
|
15 |
|
|
|
|
|
|
16 |
|
|
|
|
|
|
17 |
|
|
|
|
|
|
18 |
|
|
|
|
|
|
19 |
|
|
|
|
|
|
20 |
|
|
|
|
|
|
21 |
|
|
|
|
|
|
… |
|
|
|
|
|
|
审批情况
申请人对以上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公章)年月日
|
律师协会对以上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证明 |
年月日 |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分数 |
年月日
|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
签名: 年月日
|
(注:请将根据公告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和能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等附于最后。)
附件6 福建省厦门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
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制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工作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
执业证书号码及审批单位 |
|
执业年限 |
|
专职律师人数 |
|
专职注册会计师人数 |
|
二级以上律师人数 |
|
高级会计师或审计师人数 |
|
近三年业务收入情况(万元) |
|
上一年度净资产(万元) |
|
近三年从事破产、清算业务数 |
|
执业责任保险情况 |
|
处分情况 |
|
经营场所 |
自有(m2) |
租赁(m2) |
|
|
专业情况 |
(主要填写出版的破产方面专著,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破产方面、其他专业方面文章的情况) |
业务和业绩材料 |
(主要填写办理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情况,受表彰情况,业务收入情况等)律师
|
自我评述
(略。)
……(我所自愿申请编入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公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专业人员及其业绩特长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最高学历及所学专业 |
专业资格及获取时间 |
业绩及特长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12 |
|
|
|
|
|
|
13 |
|
|
|
|
|
|
14 |
|
|
|
|
|
|
15 |
|
|
|
|
|
|
16 |
|
|
|
|
|
|
17 |
|
|
|
|
|
|
18 |
|
|
|
|
|
|
19 |
|
|
|
|
|
|
20 |
|
|
|
|
|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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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审批情况
申请人对以上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公 章)
年月日
|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分数 |
年月日 |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
签名:年月日 |
(注:请将根据公告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和能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等附于最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