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3.20【实施日期】2020.03.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周某强等三人寻衅滋事案--我省首例涉疫情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8日18时许,在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源昌新天地”小区门口,被告人周某强得知其儿子因测量体温与正在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小区保安发生纠纷而心生不满,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吴某良和谭某朝先后到场“壮声势”。被告人吴某良持摩托车头盔砸打被害人,并持刀向保安挥舞;随后,被告人谭某朝持木棍、橡胶棍殴打被害人。经鉴定,一名被害人伤情为轻微伤。2月8日晚,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强、谭某朝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2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良在厦门市湖里区被公安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强家属赔偿被害人潘某福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取得潘某福谅解。支付路某医药费人民币2000元。律师
【裁判结果】
思明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在当前全国新冠肺炎防疫期间,殴打承担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人员,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强在本案中起纠集作用,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强、谭某朝主动投案,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相应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潘某福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思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周某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吴某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谭某朝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省宣判的首例涉疫情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周某强在疫情防控期间,纠集他人殴打承担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社会影响恶劣。思明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通过对这类犯罪的从严从快惩处,有助于警示和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筑牢联防联控、群防群治防控体系。
2.陈某喜妨害公务案--我省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7日,安溪县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决定,在莆永高速感德出口等地设立疫情防控车辆登记站开展疫情防控工作。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喜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安溪县感德高速出口,遇到民警和医护人员在感德出口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民警在给被告人检测体温时,发现其体温偏高,且可能存在有酒后驾车情形,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此时,被告人猛踩油门强行离开检查站,将执勤民警拖行一段距离,致其手臂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民警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月6日下午,被告人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喜在民警进行疫情防控检查,部分身体尚在车内的情况下,突然驾驶车辆加速离开,拖行执勤民警致其轻微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喜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据此,安溪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喜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福建省首例宣判的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本案中,被告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工作,采取暴力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妨害了国家的疫情防控工作,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本案中,安溪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破坏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有力震慑了该类型违法犯罪,维护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黄某盛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诈骗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8日至1月29日间,被告人黄某盛趁新冠肺炎疫情高发、口罩紧缺之际,在没有N95口罩等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其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取被害人崔某11304元、潘某某350元、叶某某350元、郑某某350元、唐某某410元,共计12764元。钱款到手后,黄某盛以各种借口拖延、不回复信息,所得赃款均用于其个人挥霍。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黄某盛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社交软件通过电信网络发布宣传,虚构自己有用于疫情防控的N95口罩等物资出售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7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应依法从重惩处。被告人黄某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盛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元,并责令其退赔其余赃款。
【典型意义】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被告人黄某盛利用群众迫切需要购买口罩等防疫物资的急迫心理,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代购、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从重打击。该案系莆田市首例涉疫情诈骗案,仙游法院坚持从严从快审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涉疫情违法犯罪的坚决态度和打击力度,依法维护了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4.肖某盗窃口罩案--我省首例涉疫情盗窃防疫物资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窜至福建省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爬窗进入车间,盗走一次性普通民用口罩7200个,医用外科口罩3000个(尚未经消毒灭菌流程)。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口罩价值人民币9120元。被告人肖某自己留用300个医用外科口罩后,将其余口罩通过微信群兜售,民用口罩以每个3.6元或4元的价格出售,医用口罩以每个4.5元的价格出售,销赃得款人民币37940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7240元。涉案口罩,除卖给路人的100个普通民用口罩外,其它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福建省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长汀法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并适用速裁程序,于25日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
【裁判结果】
长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肖某在预防、控制突发感染病疫情期间盗窃防疫物资,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责令被告人肖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七千九百四十元(已向长汀县公安局退出37240元),发还被害人及善意购买人。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省首例涉疫情盗窃防疫物资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市场上口罩等防疫物资一度紧缺,少数不法分子打起了盗窃防疫物资销赃谋利的算盘。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长汀法院充分考虑疫情防控需要,将远程提讯视频接入法庭互联网庭审视频平台,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判决查扣在案的防疫物资口罩发还被害人生产厂家,有利于政府对防疫物资的统筹管理;判决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发还善意第三人,有利于警示教育广大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疫物资,避免上当受骗。
5.黄某我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在禁猎期捕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我使用拉电网电击的方法在福鼎市店下镇溪岩村贡洋自然村农田间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共捕获两只野猪。其中一只野猪被黄某我屠宰后运输至福鼎市龙安桥头出售,另一只野猪因电击后未死而被黄某我驯养在自家的养殖场内。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我猎捕的野生动物野猪,属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2月7日,黄某我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其养殖场及住处内的活体野猪等野生动物及相关猎捕工具铁丝、电铃也被一并查获。
【裁判结果】
福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我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行,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福鼎法院遂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我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该案为宁德市首例涉疫情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黄某我在禁猎期捕猎野生动物,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准备出售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福鼎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审理该案,并全程进行同步直播,通过以案释法,达到震慑效应和教育效果,引导广大群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6.郑某美与郑某铨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案--疫情期间跨国跨省五地“云审判”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郑某美向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某铨立即偿还其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019年12月2日,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郑某美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郑某美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系美籍华人,定居在美国;被上诉人为中国公民,但在外省。疫情防控期间,双方当事人均不便到福州参加诉讼,而上诉人郑某美又强烈要求亲自参加庭审。如何既及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有效避免因人员聚集带来的风险,成为办案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裁判结果】
福州中院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云法院智慧庭审系统”,让分处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线上同时参加庭审。开庭前法官事先指导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电脑或手机下载APP,并安装、登录、使用云庭审系统;提前调试解决中外籍人员身份认证、参与庭审、语音识别等难题,并且在庭审中采用了实名、身份证件和人脸识别三重认证技术,突破了原庭审系统在外籍当事人身份认证上的障碍,保障了出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2020年3月6日上午9:30,分处两国、两省、五地的法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隔空对话”,通过互联网“云系统”,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围绕本案涉案款项性质是否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诉求及辩论意见,为法院进一步查清事实奠定了基础。在线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借助电子签名技术,进行在线签字确认。一场特殊的庭审顺利完成。律师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在于涉案款项性质是否为郑某铨与郑某美之间的借款。郑某铨抗辩涉案款项系郑某美受林某指示返还给其的担保借款,并非其向郑某美的借款。郑某铨与林某之间的短信往来记录及通话记录,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郑某铨的抗辩主张。郑某美与郑某铨之间仅为同乡关系,而涉案金额达50万元,却没有借条,郑某美对借款合意以及借款经过、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陈述不清,亦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实,郑某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郑某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月10日,法官对本案进行宣判,向双方诉讼代理律师送达了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疫情期间,福州中院通过“云法院智慧庭审系统”审理的首例涉外、涉侨案件。如何满足涉外当事人司法需求并依法及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是疫情期间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新课题。福州中院通过启用“云法院智慧庭审系统”,采用贴心安排无时差、提前指导无障碍、身份认证新突破、庭审答辩“面对面”、庭审笔录实时签、宣判送达快通道等措施,实现了线上涉外庭审的安全便捷、经济高效。这是我省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既符合当前疫情防控的需要,又提高办案效率的一次全新探索和尝试,为同类型案件审理提供了借鉴。
7.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与陈某、姚某借款纠纷案--我省首例因疫情滞留湖北法官远程视频办案促调解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9日,被告陈某、姚某夫妇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7万元,以其名下房产作抵押。之后,原告依约向两被告发放借款37万元,两被告亦依约同原告一同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后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截至2019年11月15日,尚欠借款本金276178.91元,利息4892.88元。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将陈某、姚某夫妇起诉至法院。罗源法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案件承办法官系湖北人,春节期间回湖北过年。因疫情防控需要,承办法官滞留在湖北,无法返回法院上班。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应避免当事人参加诉讼带来的聚集风险,且自己还在湖北老家,短时间内无法返岗,为及时化解纠纷,承办法官遂征求当事人意见,拟通过福建移动微法院对案件进行远程视频调解,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裁判结果】
2月24日,承办法官通过福建移动微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在线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耐心进行释法说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线上调解,原、被告就还款协议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姚某夫妇承诺于2月25日向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372.9元,并自2月起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自愿撤诉。随后,双方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的在线会签功能签字确认调解协议无误,法院出具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首例在鄂法官利用福建移动微法院远程办理案件的案例,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法官身在疫区、心系群众,通过司法“云平台”进行线上调解,有效避免了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有力减轻了当事人千里来回奔波的诉累。同时,该案的顺利办结也是福建智慧法院建设的一个缩影,人民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等线上办公平台,让疫情期间诉讼服务不打烊、司法为民不掉线。
8.曾某与肖某、何某相邻纠纷执行案--我省首例解除援鄂医务人员“限消令”案
【基本案情】
原告曾某与被告肖某、何某夫妇因为楼上楼下漏水问题从发生争执,诉至湖里法院。湖里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肖某、何某应对房屋的厨房、卫生间及阳台进行防水处理,修复至不漏水;应对房屋的主卧天花板、墙壁、厨房天花板、卫生间天花板、阳台天花板损坏进行修复。2019年7月22日,曾某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向湖里法院申请执行。湖里法院依法对肖某、何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下称“限消令”)。双方当事人分歧主要在房屋现在是否还有漏水,曾某认为现在还有渗水,肖某、何某夫妇认为判决生效后,他们已做了防水处理,已不再发生渗水。由于讼争房屋属九十年代的老房子,从现场勘察情况看,曾某天花板还有污渍,肉眼无法识别污渍是什么时候产生的。2020年2月20日,执行干警接到厦门市妇幼保健院和湖里区金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电话,告知何某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作为厦门市妇幼保健院首批派出支援武汉人员,亦是福建省支援武汉第三批人员,赴武汉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希望法院可以暂时解除对何某的“限消令”。湖里区金鼎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2月24日出具了相关证明。
【裁判结果】
鉴于何某即将奔赴抗疫一线,非因私需要乘坐高铁、飞机或住星级酒店,湖里法院本着防控疫情优先、善意执行理念,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2月25日,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暂时解除对援鄂医务人员何某的“限消令”,同时通过电话向申请人曾某说明情况并获得理解。2月26日下午,何某从武汉来电,向法院表示感谢,同时表示待从武汉归来后会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系福建首例解除援鄂医务人员“限消令”案件。被执行人系医务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其响应国家号召,作为我省支援武汉医务人员奋战在抗“疫”一线。湖里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被执行人身处抗“疫”一线的实际情况,本着防控疫情优先的原则,全力服务大局,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积极争取申请执行人的理解与支持,暂时对被执行人解除“限消令”的执行措施,全力支持医务人员投入疫情防控工作,解除其后顾之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9.厦门某游艇公司与上海某汽车公司货款纠纷执行案--司法保障生产救护车配件企业及时复工复产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申请执行人厦门某游艇公司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某汽车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集美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某汽车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集美法院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处理本案,但鉴于被执行人经营确实困难无法一次性履行义务,该案迟迟未执行完毕。2020年2月,被执行人上海某汽车公司联系集美法院,称公司正在为防疫一线生产救护车配件,有部分履行能力且已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希望法院尽快解除相关执行措施。
【裁判结果】
得知上述情况后,集美法院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线上组织双方进行和解。2月18日,在集美法院的积极协调下,申请执行人厦门某游艇公司自愿放弃该案违约金部分,由被执行人上海某汽车公司筹措资金将该案剩余本金全部支付完毕。同日,在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集美法院第一时间线上办理结案手续,并立即解除财产查封、失信惩戒等限制措施,依法保障被执行人上海某汽车公司及时复工复产,服务防疫一线。
【典型意义】
防疫物资生产、供应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集美法院得知被执行人上海某汽车公司正准备为防疫一线生产救护车配件,为充分保障救护车生产配件厂家及时复工复产,集美法院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促使申请执行人在得知被执行人为防疫一线生产救护车配件后,自愿放弃全部违约损失,并在法院主持下与被执行人和解。和解后,集美法院第一时间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失信惩戒等限制措施,全力护航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福建某制药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债务、劳动争议纠纷被执行案--法院快速解冻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转产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福建某制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债务、劳动争议纠纷,从2019年开始陆续被申请强制执行,涉及案件12件,欠债总额1037万元。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梅列区人民法院分别对其银行账户依法冻结。2020年2月25日,福建某制药有限公司向三元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其银行账户资金,并提供一批医药货物进行担保。据了解,该制药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的公司,现有符合GMP标准车间及仓库1.6万平方米。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各地口罩极其紧缺,有关部门已批准该制药公司生产口罩、防护服等防疫急需物资。该制药公司计划对原有闲置车间进行改造,拟安装10台口罩制片机,生产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日产医用口罩可达100万个,但扩大生产需要大量资金。三元法院收到解冻申请后,立即组织执行干警前往该制药公司核实相关情况,清点担保财产,并及时向三明中院报告上述情况。
【裁判结果】
三明中院执行局合议庭紧急研究后认为,该制药公司承担疫情防控紧缺物质的生产任务,符合暂时解除查控措施的条件,为保障企业尽快复工转产,同意立即解除冻结账户。为了避免该制药公司转移财产或将资金挪作其他用途,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还明确要求该公司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定期报告账户资金的往来进出情况及用途,自觉接受法院监管,并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沟通解释工作。在三明中院的统一协调、协同执行下,两级法院于2月26日上午通过办案系统,线上解除冻结该制药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当日下午,该公司正式开展防疫医疗物资生产线的布置工作,口罩设备已经入场。律师
【典型意义】
在当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医疗物资的生产线,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生命线。三明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采取了“活查控”的方式,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银行账户,同时加强对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掌控,体现了依法审慎、善意执行的责任担当。既保障生产防疫物资企业顺利复工复产,也兼顾了申请执行人的诉求关切,避免随意解冻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