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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好服务保障创新创业创造的意见

【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3.13【实施日期】2020.03.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为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建立加速机制,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律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着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问题,为保护创新创业创造,实现福建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推进闽台融合发展、侨乡经济发展、数字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二、目标任务

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坚持高起点推进工作、高质效执法办案、高品质服务人民、高站位深化改革、高标准规范管理、高素质建设队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福建经济社会良好发展。

(一)着力服务工作大局。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推动福建省域知识产权侵权现象能够得到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二)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用最严格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提高侵权成本,着力解决影响创新创业创造的突出机制问题,以创新的制度激励创新,以创新的举措保护创新,积极回应企业创新创业创造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成长,不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三)着力提升审判水平。打造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福建优选地”,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福建加速度”,办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福建精品案”,最大限度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强化战略眼光和前瞻意识,树立国际视野,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发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四)着力建设人才队伍。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要求,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及时深入研究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新模式的知识产权问题,大力加强专业化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方法,加大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培养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三、实施项目和具体举措

(一)优化知识产权审判管辖布局

1.优化地域管辖布局。充分发挥福州、厦门两个知识产权法庭在闽东北、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牵头作用,建立各协同发展区内知识产权司法协作机制。分别制定出台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办法。顺应发展需要,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

2.优化级别管辖布局。根据案件的增长趋势,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时调整高、中、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及标的额,进一步优化符合省情的管辖布局,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3.优化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布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要求,结合福建实际,科学确定省法院与福州、厦门知识产权法庭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分工。推动将技术类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审管辖权提级到福州和厦门知识产权法庭。

(二)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困境

4.妥善运用保全措施。对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依法积极受理、迅速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及时采取有关措施,明确行为保全效力存续的合理期限。对于知识产权的构成要件、稳定状态及侵权可能性等一时难以作出判断的行为保全申请,应当通过组织听证、审查证据、咨询专家等方式审慎审查,尽快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防止因恶意保全行为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5.强化取证程序保障。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经审查认定符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应当向律师签发调查令。采用司法建议等方式,确保调查令制度得到有效实施。遵循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特点,合理界定法院依申请、依职权主动调查的范围。完善证据披露规则,法院可依申请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出示令,责令其提交与案件有紧密关联且为其控制的证据。通过下达保密令、将涉及秘密的证据交由第三方专家审查等方式,防范商业秘密在诉讼中被不适当地二次泄露。

6.准确把握证据认定标准。出台规范关于涉互联网的哈希值校验、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等第三方电子数据取证存证采信的审判指引。根据生活经验、商业惯例和逻辑推理,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权利人主张的事实成立的,否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应提供反证支持其反驳或抗辩。在侵害商业秘密等纠纷中,妥善采用接触加实质相似等推定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结合商标驰名的事实,减轻商标权人对于商标驰名的举证负担。

7.依法制裁举证妨碍行为。对抗拒保全、故意毁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有关证据、提交虚假证据等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结合知识产权证据特点,运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对妨碍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三)扭转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局面

8.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实行简案快审、普案标审、繁案精审。对疑难复杂案件应加强说理。对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的案件,简化流程和说理,可以采用要素式、表格式等形式,简化裁判文书制作,结合各地实际,采用电子送达、集中送达等方式,创新送达机制,缩短送达周期。省法院加强对类型化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确保类型化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实现法律适用统一。

9.提高电商平台上侵权纠纷解决效率。协调各大电商平台,推动建立将商户在平台上的注册地址作为送达地址的机制。通过司法手段引导电商平台建立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制度。推动建立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快速反应机制,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相关责任。

10.创新案件审理模式。建立书状先行新型庭审模式,对于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引导当事人庭前提交书面诉辩材料和举证、质证意见,固定争议焦点,庭审围绕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审查。试行部分案件中间判决机制,对事实复杂、审理周期较长的案件,就权属关系、是否侵权等问题可以先行作出中间判决,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针对事实和法律关系基本相同的案件试行示范性判决机制,并建立相应工作规则,对示范性判决案件的选取、审理的流程、案例的发布和应用以及效果的评估等事项作出规定。

11.遏制拖延诉讼行为。优化诉讼程序,强化审限管理,严格审限延长、扣除等情形的审批。严格审查中止申请,防止因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拖延诉讼,不当阻滞民事侵权纠纷的审理。引导诚信诉讼,强化对恶意拖延诉讼行为的民事制裁,相关当事人应承担因恶意拖延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加快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进度,建立能够有效遏制管辖权异议滥用的诉讼机制。

(四)克服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难点

12.强化知识产权纠纷诉源治理。推动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权属关系、是否侵权等问题作出早期评估,引导权利人理性维权。协调“知创福建”以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行业协会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在案件多发地区建立调解优先推荐机制。积极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会调解等参与纠纷化解。吸纳行业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加强特邀调解队伍建设。拓展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衔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会调解等非诉解纷渠道。量化评估诉源治理质效。

13.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纠纷多元化解决中,发挥统一法律适用、填补法律空白和创制规则的作用,指导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顺利开展。积极推广应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实现线上化解与线下化解的有效衔接与优势互补。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以“知创福建”为依托,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一站式”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在软件园、文创园、高新区等知识产权密集的区域适时设立巡回审判法庭、法官工作室等。

14.优化知识产权跨域诉讼服务体系。由省法院、福州和厦门知识产权法庭牵头,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拓展跨域知识产权诉讼指引、便民服务、诉讼辅助、纠纷解决、审判事务等功能,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立案、调解、保全、送达等跨域诉讼全程服务。

15.主动融入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及时回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全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适用、审判信息和数据共享等方面提供支持,以更好发挥行政执法简便、高效的优势。统一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建立与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引导行业自律自治和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机制建设。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知识产权诉讼方面的信息,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五)解决知识产权维权“赔偿低”问题

16.坚持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持续,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赔偿数额请求且提供相应证据的,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规范化制度。制定出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引》。

17.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问题,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行为,依法从高认定赔偿数额,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商标攀附、仿冒等不诚信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18.提高法定赔偿数额。细化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考量因素,确定创新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的新思路,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可以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19.完善维权合理费用的赔偿。权利人的律师代理费支出,若无明显不合理因素的,应当支持。权利人因诉讼发生的公告费、因申请保全提供担保发生的保险费,以及针对不当获得知识产权的过错方提起权属纠纷而发生的代理费等费用,可以作为合理费用主张。权利人虽未能提交发票等证据证明其维权支出,但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能够推定该项支出确已发生且系维权必要的,可以纳入合理费用范围。

20.加大刑事惩罚力度。提高量刑处罚力度,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由省法院定期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着力推进裁判标准统一。对涉及食品、药品、危险品、种子等商品的知识产权侵权或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理。侵权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责任,持续实施相同侵权行为,权利人就新的损害后果提起新的诉讼的,应予支持。权利人要求对拒不执行裁判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条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审理中,“重大损失”可由补救成本充分证明。律师

(六)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协调保护机制

21.推进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及行政执法相衔接。完善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络机制,积极推动建立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协调机制。畅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相协调,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制定出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指引》。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被侵权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

22.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依照级别管辖规定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根据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及诉讼便利等因素,分别实行指定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片区集中管辖或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一审刑事案件三种模式。

23.促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程序相协调。注意运用不同诉讼程序证明标准的差异和证据规则的优势,依法慎重对待在先不同诉讼程序关联案件裁判的既判力,对已为相关案件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

(七)健全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

24.着力构建技术调查、技术鉴定、技术咨询、专家陪审、专家证人“五位一体”相互协调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福建分中心的资源,扩大技术调查官选任来源,灵活采用在编制、聘用制、交流制、兼职制的技术调查官任用制度。扩大技术鉴定机构的名录和技术鉴定的技术领域。开展全省知识产权技术咨询专家选任工作,进一步细化技术领域、增加技术咨询专家数量。与省知识产权局、“知创福建”等机构合作,做好人民陪审员的推荐工作,定期对技术专家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完善专家证人制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技术事实调查认定方式,快速有效认定技术事实。

25.建立技术调查官工作机制。省法院牵头,联合福州和厦门知识产权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的相关规定,出台《技术调查官工作规则》和《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规范技术调查官的指派、调派、回避工作,建立全省法院共享的技术调查人才库和技术调查官全省调派机制,积极与“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协作,建立与最高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调派的衔接机制。明确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的各项流程和注意事项。制定技术调查意见撰写指引。建立技术调查官的考核制度。确立技术调查官在“五位一体”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中的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的特有作用。

26.规范专家证人制度。建立法庭专家证人制度,确立专家证人的选任条件和资格审查方式,制定专家证人参与庭审的规则,明确专家证人的权利与义务,确立专家证人意见的采信标准。为专家证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八)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27.推动智慧法院建设与知识产权审判深度融合,以智能化促进诉讼便利化。充分借鉴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方式,逐步实行涉网知识产权案件通过网络审理。建设福建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推进“互联网+诉讼”,强化移动互联网等科技的运用,建成涵盖远程立案、远程调解、远程庭审等环节全流程在线的知识产权诉讼服务平台。

28.推动审判大数据与企业关切精准对接,以智能化审判服务创新创业创造。通过对类型化案件要素的分析提取,实现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对同类案件大数据的深度学习,在裁判结果预测、裁判文书自动生成上发挥作用。将审判大数据及时梳理,对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多发问题、类型化问题及时总结,形成并发布风险提示、典型案例等,精细化契合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九)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

29.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保障作用。注重对我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集成电路等核心技术和前沿领域技术成果的保护以及反垄断法律法规适用。加强对福建传统文化、中医药、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针对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囤积商标、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诉讼以及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通过司法手段予以规制。通过公正裁判激励科技创新,促进制造业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

30.积极回应企业需求。针对企业特点,实现“精准滴灌”服务,定制专属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并针对企业提出的疑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向企业发布知识产权风险提示,引导企业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搭建面向全省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平台。建立信息通报、典型案例发布等机制,编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促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

(十)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闽台交流

31.逐步扩大台胞参与司法渠道。接收台湾青年学生和司法实务人士到福建法院见习实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完善选任台胞担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推广聘请符合条件的台胞担任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鉴定专家、调解员、联络员等,邀请台胞台企列席旁听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件的庭审。

32.不断深化闽台司法协作机制。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向台胞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应以确保台胞当事人实际知悉送达内容、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为原则,采取直接送达、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方式,规范适用公告送达。对涉台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台湾地区的,可以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收集。

(十一)提高福建知识产权审判国际影响力

33.拓宽宣传交流渠道。做好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宣传活动,发布中英文版年度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司法保护典型案件。拓展与境内外机构的合作途径,以新闻发布、现场开庭、专题讲座、主题座谈、集中采访等多种方式,全面、生动地展示福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新举措和工作成效。充分利用福建省“多区叠加”的优势,以及“数字中国”峰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活动的契机,积极与境外有关知识产权实务部门或研究机构建立长期合作交流机制。

34.打造福建审判样本。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努力打造亮点品牌和精品案例,确立具有前瞻性和国际示范作用的审理思路或裁判规则。选取具有典型意义或重大影响的案件,面向全球,利用多种社交媒体渠道进行公开庭审。促进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国际交流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政策的国际宣传。积极参与构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十二)全面建设高素质过硬队伍和卓越人才

35.加强队伍整体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不移推进纪律作风建设,大力加强专业化建设,着力造就政治过硬、本领高强并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学历高素质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注重新法律、新领域、新技术的学习培训,选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或精通外语的人才。保持审判队伍业务骨干的适度稳定。

36.促进人才广泛交流。积极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常态交流机制,共同分享审判经验,提升裁判水平。建立与法院外机关交流机制,积极有计划地推动选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有培养潜力的人员到其他相关机构挂职交流,进一步拓展视野,丰富阅历,增强知识产权专业素养。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法院要更新理念思路,充分认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把该项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专门研究和部署。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到位。省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力促每项工作抓细抓实。各级法院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律师

(二)加强沟通协作。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科研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组织的大力支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管、版权、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密切协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针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融媒体平台,提升宣传的实效性、时效性和多维性,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让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总结宣传各地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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