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0.03.13【实施日期】2020.03.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福州市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办理各类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犯罪案件,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个环节依法把握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格依法追诉、惩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月31日至3月11日防疫期间,全市两级检察院共提前介入涉疫案件10件;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涉疫案件7件8人,批准逮捕5件6人,2件2人正在审理中;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涉疫案件3件4人,提起公诉2件3人。
依法惩治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犯罪
【案例】
福州市长乐区郑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案
今年1月下旬,郑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群众对医用口罩的急迫需求,明知销售口罩的上家不是医疗器械经销商,并且未核实其口罩货源是否符合标准,即通过微信宣传医用口罩的出售信息。期间,郑某某通过买家反馈以及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得知其出售的医用口罩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却仍通过邮寄方式对外销售。从同一上家处订购的4万余个口罩,仅1月29日至30日期间就邮寄口罩包裹逾79包,至少寄出口罩2.6万个。经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步认定,该口罩不具有“供医疗机构使用”的性能,属于伪劣产品。
2月14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该案系福州地区批捕的首例妨害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律师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本罪中的医用器材包括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法惩治诈骗犯罪
【案例一】
福州市晋安区陈某某涉嫌诈骗案
今年2月初,陈某某在微信上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利用网络下载口罩照片、合格证、厂家信息等骗取被害人林某某、杨某某70余万元货款。陈某某为了非法占有货款,还编造了口罩货款被上家骗走的谎言,使用另一个微信小号伪装成上家,用该小号与自己的微信号进行聊天,自导自演编造出了自己被上家骗走大额货款的虚假聊天记录,并于2月中旬到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自己被上家诈骗30余万元。最终谎言被警方识破,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诈骗罪对陈某某立案侦查。
2月25日,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快速取证。3月2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陈某某。
【案例二】
福州市台江区胡某某涉嫌诈骗案
今年2月中旬,胡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口罩可供出售、也无进货渠道的情况下,仍通过手机QQ在群里发布有口罩要出售的消息。被害人陈某某看到消息后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两次向胡某某转账6千多元,购买了两千多个口罩。胡某某收到被害人陈某某转账的钱款后立即将其拉黑,并将该款用于赌博,挥霍一空。案发后,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对胡某某立案侦查。胡某某被抓获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2月25日福州市台江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3月3日台江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胡某某。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