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2.25【实施日期】2020.02.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及其影响期间的劳动争议,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合规生产经营,特提出以下意见。律师
1、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
要综合考虑疫情对劳资双方的影响,兼顾劳资双方利益,既要注重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益,也要为企业发展创造空间,努力在保障民生、稳定就业、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之间实现互利共赢。
2、支持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而不能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合理工资等诉求。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企业不得与被依法隔离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而不能正常提供劳动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支持企业灵活安排复工方式。
鼓励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支持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假期后补班以及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各类方式应对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问题。对可以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应大力支持其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以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传播风险。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4、充分考虑疫情影响下的企业欠薪责任。
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而引发的欠薪问题,应综合考虑企业的客观困难、延迟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合理判定企业的责任。当事人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无法立即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除不履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案件,可以暂缓履行,在无法立即履行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履行。
5、依法制裁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劳动者因未遵守政府防控措施,随意外出或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要求企业支付工资报酬。防控用品生产企业或其他政府要求的紧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需要职工提前返岗复工,职工拒不返岗的,可以按照旷工进行处理。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疫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6、支持困难企业通过民主程序与劳动者协商工资待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民主协商程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履行方式,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7、支持企业职工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活动。对企业职工在疫情防控志愿服务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应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规定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律师
8、强化裁审衔接机制,推动劳动争议源头化解。
要按照本院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莆中法发[2019]6号)要求,加强与人社、劳动仲裁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裁审衔接联动作用,积极引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商会等组织参与调解,发挥多元共治合力,将涉疫情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