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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关于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闽法明传〔2019〕357号【发布日期】2019.10.29【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

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法明传[2019]513号《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级法院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有关“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精神及辖区内具体情况,于今年内启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我院根据前期调研及各地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厦门、莆田、平潭三地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现将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律师

一、厦门、莆田、平潭三地试点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中央政策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主动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积极与有关参与赔偿处理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二、试点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

三、厦门中院、莆田中院要做好辖区法院指导协调工作,三地试点开展情况及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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