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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深化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

【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发文字号】闽司〔2019〕193号【发布日期】2019.10.16【实施日期】2019.10.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区)司法局、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司法办、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律师

为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9〕70号)精神,积极推动公证参与全省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深入开展,逐步扩大我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2017年以来,根据中央有关部署,我省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龙岩等地市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实践证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有利于保障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推动社会解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为进一步发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提高司法效率、推动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信中的专业优势,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实现公证职能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机衔接,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推动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深入开展作出部署。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和完善公证制度的高度,从打造提升我省司法领域改革创新品牌的高度,充分认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意义,稳步有序推进公证参与全省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

二、逐步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

(一)我省首批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试点工作的厦门中院、漳州中院、鼓楼法院、罗源法院、思明法院、翔安法院、鲤城法院、荔城法院、新罗法院等9个法院及协作公证处要在深入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大胆探索创新,努力破解影响试点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和瓶颈,创造更多新鲜经验,在全省乃至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二)首批试点以外的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于2019年12月底前在辖区启动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到2020年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力争在所有地市级行政区进行试点,使每个“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人民法院都有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室。

(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证行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加强沟通协作,不断深化拓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确保取得更大成效。

三、完善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制度机制

(一)遵循工作规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既要遵守诉讼程序,又要遵循公证程序。要梳理完善现有制度机制,严格的执行,严密的监督,不能为完成司法辅助事务突破现有制度框架,违反公证程序。对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抓紧研究,开拓思路,用好用足用活政策,寻求新的制度性支撑点,明确相关规则。

(二)健全机制衔接。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因地制宜,各地法院根据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实际需要,聚焦送达、调解、保全、取证、执行等辅助事务,合理确定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业务项目,有所侧重,做精做强。辅助执行、调查取证、保全与公证职能高度契合,可以加强法院与公证机构的衔接、面上推广,参与调解、送达和司法拍卖等可以根据法院需求有所选择。统筹法院系统、公证实务部门和研究机构的力量,围绕公证与法院知何衔接、公证程序如何科学合理嵌入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流程,加大政策理论研究力度,明确并细化有关工作流程。

(三)严格工作规范。规范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活动,研究制定服务事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操作规范,高度重视、确保公证文书尤其是赋强债权文书的质量,充分发挥公证文书的证明作用。加强公证人员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技能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服务水平。

(四)推进平台建设。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辅助中的应用,大力开展在线对接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相互贯通、共享共有、安全可靠的在线快速查阅通道平台,逐步实现纠纷的在线受理、调解、统计、督办、反馈、数据分析,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工作的网上委派,相关法律文书的网上传递,有关业务数据的互查共享。律师

四、加强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落实试点工作责任。各中级人民法院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区域实际,周密部署,紧密协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启动、扎实开展。试点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作为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公证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来谋划,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本单位的具体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要注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试点工作,努力赢得党委政府、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试点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协调,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保障试点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政府购买服务,同时也要鼓励和引导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包括赋予公证机构财务自主权、设立基金等解决办法,多措并举予以经费保障。

(三)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公证机构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加强与人民法院的业务交流,指派法律素质和专业能力过硬的人员承接司法辅助工作。试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公证机构应当根据承接司法辅助业务的项目和内容,定期开展对公证机构相关参与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相关人员业务熟悉、行为规范。

(四)注重总结宣传推广。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寻找对策,认真总结推广经验。要拓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作渠道,宣传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不断提高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要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宣传推广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先进典型和有益经验,为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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