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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进一步推动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8.12.27【实施日期】2018.12.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区)司法局,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司法办,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律师

自2017年12月以来,全省各地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司〔2017〕3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先后启动并积极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推进会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内在需要,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律师调解工作既有利于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权威地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促进律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需要进一步发挥律师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治理中的职业优势、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这一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结合。各地要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做好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二、切实明确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我省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先行开展试点的福州、厦门、泉州、三明、莆田等5个设区市认真总结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大胆探索创新,努力破解影响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和瓶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其他地区充分借鉴先行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至2019年底,全省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普遍建立律师调解制度,确保每个县市区都有律师调解工作室,形成完善的律师调解工作机制。

三、准确把握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地要在认真落实《实施意见》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准确把握好以下要求。

(一)健全诉调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在探索调解程序前置改革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优势,主动告知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引导更多矛盾纠纷通过律师调解有效化解。对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的矛盾纠纷,要优先导入律师调解程序。在委派调解、委托调解过程中,要根据律师调解团队和调解员的专业特长,精准匹配不同类型的调解案件,确保将适宜调解的案件引入调解。要畅通诉调对接渠道,完善衔接程序,确保委派调解、委托调解案件档案完整、资料齐全、流程清晰。对法定期限未能调解的案件,要及时转入审判程序。

(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要进一步完善律师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细化司法确认程序性规定,畅通确认渠道。律师调解组织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共同指导和管理,动态更新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对纳入名册管理的律师调解组织依法按程序出具的、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经调解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加盖印章后,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三)拓展调解业务领域。各地除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外,可以根据需要探索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金融证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业领域或行业设立律师调解组织,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便捷、多样化的律师调解服务。根据专业领域对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实行分类精细管理,针对不同法律服务需求精准匹配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积极培育律师调解品牌,鼓励以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专业调解领域命名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提高律师调解专业化水平和社会认可度。

(四)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坚持律师调解的专业化方向,鼓励发展专注于婚姻家族、合同纠纷、医疗责任、交通事故、金融证券、公司股权等领域纠纷调解的专业化律师调解员队伍或者调解工作团队。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建立律师调解员资质认证标准,明确选任标准和退出程序,探索实行律师调解员岗前培训、合格上岗、定期评测、优胜劣汰制度,促进律师调解员素质提升。加强对律师调解工作的专业指导,定期汇总和发布律师调解典型案例,将典型案例纳入司法行政案例库。

(五)推进调解信息化建设。探索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律师调解方式,加强“互联网+律师调解”建设,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福建法院网律师服务系统、12348福建法网等开展网上调解,推行短信调解、微信调解、视频调解等新模式,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覆盖面。推进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探索建立集在线调解、司法确认、电子督促、电子送达等功能为一体的信息平台,提升律师调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四、大力加强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落实试点工作责任。各地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本单位的具体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主动加强与兄弟单位的沟通联系,分工负责,紧密协作,理顺关系。要注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试点工作,努力赢得党委政府、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多渠道解决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经费问题,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财政专项经费、财政资金补贴等多种途径,在办公设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加大对律师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适时提高律师办理调解案件的补贴补助标准,推动将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需要,按照市场化方式开展律师调解业务,按照有偿和低价原则收取调解费用。律师

(三)建立记录考核制度。律师协会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调解工作记录制度,可以根据律师调解服务的时长、数量、难度、效果等因素,实行积分式跟踪评价。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调解情况作为律师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

(四)完善工作激励机制。探索建立人民法院评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律师协会评估、当事人评估和律师自评有机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探索实行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星级认定制度,促进提升律师调解工作质量。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奖励,并可以将有关工作情况作为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类评先评优、享受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五)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要拓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通过研讨会、论坛等形式,宣传律师调解制度,推介律师调解组织,不断提高律师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要加强律师调解理论研究,积极宣传推广律师调解的先进典型和有益经验,为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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