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闽环保总队〔2021〕7号【发布日期】2021.03.02【实施日期】2021.03.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本指南聚焦2016年以来福建省内多起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件的办理过程,通过重新审视侦查办案思路,对现场勘查、固定证据和调查询问等环节复盘分析,深入梳理同类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重点关注内容,引导执法人员理清调查取证目标,思路和方法,为认定事实清楚、定案证据充分提供保障。
一、现场勘查及处置
按照规范有序、客观中立,及时全面的原则,以污染源、污染物迁移途径、受损生态环境所在区域为主要勘查范围,对非法倾倒(排放、处置)点,涉案单位厂区构建物、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等有关场所、设备和受影响环境进行勘探,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并绘制勘查图。
(一)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现场勘查
关注:1.现场方位范围、地形地貌;排放、倾倒痕迹或残留物;案发现场周边环境(植被)现状,有无河流、水库、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
2.涉案危险废物颜色、气味、物质形态(粉状、块状、液态等)以及淋溶水,渗沥液排放途径等情况。具备速测条件的,需对涉案危险废物、淋溶水,渗沥液等现场初测,初判特征污染物浓度并能采集到的环境本底对比。
3.现场运输工具品牌型号、车牌号牌(含后挂牌)外,区分普通厢式货车、集装箱货车、自自卸式货车、皮卡车、槽罐车。注意提取随车证件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行驶证、保险单、驾驶证、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高速公路缴费单、过磅单等
4.涉案危险废物的卸车方式,既包括车辆自卸、自流、自带高压泵,排放管等;也包括外部辅助,如铲车、叉车、挖机等机械设备。
5.涉案危险废物称重过磅应选取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设备,在犯罪嫌疑人(现场负责人)、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若犯罪嫌疑人或现场负责人未到案,现场又无适格见证人的,应在笔录中作出说明,称重过磅全程应拍录像,留存过磅单据。
6.涉案危险废物产生、转移、排放、倾倒过程中采取的隐蔽伪装措施和逃避责任追究等证据。
7.从现有信息入手往往上下游追溯扩线,了解运输、暂存、产废等源头信息。涉及多层级转手的,尽可能逐层溯源到头。对非法利用、处置点暂无明确犯罪嫌疑人的,可通过查找土地所有权、用电来源、周边视频监控及其他现场证据,进行初步信息收集。
(二)非法处置现场勘查
关注:1.现场方位范围、地形地貌;案发现场周边环境(植被)现状,有无河流、水库、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
2.非法处置点的平面布局,按照原料区、装置区、成品及半成品区、处置产生的残渣区等有序勘查。原料区着重调查堆存物种类、堆存位置、堆存量及表观状态,感观环境影响、能反映原料来源的证据等;装置区着重调查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生产运行情况、电力来源、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成品及半成品区着重调查台账、查获数量、反映销售去向的证据等;残渣区着重调查堆放位置、堆放量及表观状态、反映处置去向的证据等。
3.根据现场情况及需要,依法对涉案危险废物等原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视频监控、台账、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等证据进行固定、提取、扣押、封存等。
4.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产品(半成品、残渣)等称重过磅应选取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设备,在犯罪嫌疑人(现场负责人),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若犯罪嫌疑人或现场负责人未到案,现场又无适格见证人的,应在笔录中作出说明,称重过磅全程应拍照录像,留存过磅单据。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现场勘查
关注:1.生产工艺及设备情况,设计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名称、规格及数量。
2.实际产品种类和产量,调阅生产记录、原辅料消耗、产品销售等相关台帐及票据资料;企业年生产量或日生产量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药剂购买、使用及投加量;核查与危险废物产生逻辑关系,对比危险废物台账记录。
3.产生危险废物与案发现场查获的危险废物的感官特性、特征污染物、包装物等是否存在一致性。具体的产生种类和产生量,可以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记录、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并结合污染源强核算、企业近年原辅料用量、产品产量及危废产生量的逻辑关系进行统计。
(四)免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现场勘查
关注:1.危险废物贮存情况;生产工艺及设备情况,设计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名称、规格及数量。
2.经营记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齐全,检查废物入场原始分析记录。通过核对经营记录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检查是否有超品种、超量经营等违规情况。
3.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运行原始台账、相关药剂购买发票、使用记录,对照进出库记录,核实出入和库存数据。
4.危险废物接收转、转运、处置台账(含联单),核实各环节的数据逻辑;入(出)厂过磅记录与接收(转移)台账、联单之间的数据逻辑关系。车辆进出记录,厂区监控录像等。
(五)运用无人机现场勘查
关注:1.对重点区域的去和目标物开展大范围搜索航拍,通过调节飞行高度和镜头焦距进行概貌和细节拍照,全方位、多角度记录并展示案发现场方位、周围环境、进出路线、污染痕迹和现场证物等信息。
2.明晰案发现场与周围环境尤其是环境敏感点、环境受损区域的相对位置关系。涉及多个现场的无人机航拍应结合卫星图展示案发地点的位置关系,辅助研判案发前后的活动轨迹和路线、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3.影码影像清晰,色调正常,层次丰富,反差适中,能辨别与摄影比例尺寸相适应等细小地物影像。
(六)采集样品送检,
关注:⒈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或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生态环境部门或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
⒉现场采样、保存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操作,采样记录或现场检查记录应有当事人或其他在场证明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应当注明原因,并由见证人签字。
⒊采集样品应严禁烟火,并做好个人防护,打开密闭容器时,要防止压力冲击,内容物喷溅等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
⒋现场采样应通过摄影、摄像等方式记录,与污染物样品一同作为检查证据。
(七)现场处置
关注:⒈组织有资质单位、相关技术专家涉案危险废物形成处置方案,明确各项费用支出,并落实人员、车辆、处置单位等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清运、处理处置。
⒉清运和处置要制定周密计划,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充分沟通,在不影响案件后续查办和审查起诉的前提下,启动相关工作,做到废物有地方接收暂存,能进行无害化处置露,不露天积压,不引起群众恐慌,处置工作完成后,按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⒊因案件查办需要,原地封存涉案危险废物的,务必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根据现场情况,综合采取表面覆膜、堆体底部挡渣、雨水及地表径流的截流导排、淋溶水或渗沥液收集处理等措施并加强巡查,密切关注下游水质变化情况,预判环境影响趋势,必要时提请办案机关同意抓紧清运。
(八)调查询问
关注:⒈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的确认意见以及笔录签名确认应由被询问人手书并署名。
⒉询问起始时间应仔细核实认真填写,避免出现相同的执法人员在同一时间对两个不同身份的人员进行询问或者是同一时间既在现场勘查又在调查询问的情况。
⒊围绕案件的关键事实、细节、主观故意性、人员对环境及污染物的感观等发问,始终注意与不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支持避免引供、诱供。
⒋调查询问期间要保障被询问人的基本权益,如饮水、用餐、如厕等,并记录在案。
二、证据及作用
(一)证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通过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在涉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通过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⒈涉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部分此类案件属于生态环境侵害,不存在直接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该犯罪行为;
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起因、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及其他情节;
⒌最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⒍从重、从轻、减轻或者避免处罚等有关情节的事实;
⒎有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⒏有关管辖、回避、延延期审理等程序事实;
⒐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三、主要证据类型
㈠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⒈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据材料。
关注:身份信息、住址、学历和专业背景、工作单位、岗位职务、职称和职责、从业经历及时长等。
⒉单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据材料。
关注:单位成立的过程,股东或合伙人的情况及单位名称、法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变动、变更情况及身份信息等。
㈡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⒈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主要共性证据
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行为人参与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知程度、主动程度、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及实施犯罪的具体细节。共同犯罪的,要着重查明各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故意,犯罪联络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以及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等。
关注:①犯罪嫌疑人的从业经历、文化程度、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多名犯罪嫌疑人间是否存在事先预谋、个人的分工。②罪嫌疑人对涉案危险废物的属性认知,如是否明确知道属于危险废物;是否对涉案危险废物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或者感染性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有认知并采取自我防护、规避或防范手段。③对嫌疑人对危险废物性性质、危害、管理流程、市场处置机构及价格的了解程度,是否知晓上下游因该类行为被打击处理过。
⒉证人证言,如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及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证实行为人是否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虽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故意违背其内容非法收集、暂存、转运、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因上述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明显影响。
⑶物证,如因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受损的水体、土壤、农作物和周边植被等。
⑷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行为人准备犯罪工具的场所或踩点场所现场情况。
关注:①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场所、工序、环节、设备、工具。②用于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工具器材。③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作案现场。④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器材、工具,场所。
⒉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点特性证据
单位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还需要通过收集和提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供述、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财务账目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行为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的,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㈢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⑵采取何种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以及使用工具的来源、下落、数量、特征。
关注:犯罪嫌疑人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起意时间,为实施相关行为所做的计划准备以及实施行为的过程、手段、工具、途径、供述内容要与现场勘查取得的证据相呼应。
⑶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规定的内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⑷产废单位是否具有环保审批手续,是否实施了违反环评批复和获批环评文件的要求非法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⑸非法转移、暂存、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详细经过。
关注:①涉案危险废物的属性、来源、数量、特征和去向。涉案企业生产(含产废环节)、暂存、转移或处置的流程、管理制度、岗位分工和培训情况。
②运输工具类型、车辆号牌(含后挂牌)、所属单位、承运人、驾驶人、装车人、押车人、载重量等于现场勘查取取得的证据相呼应⑼
③装车地点及时间、运输路线、运输时长(从装车到卸车,倾倒或者处置点的起止时间,途中有无停留,停留时长)卸车或倾倒的耗时及人员、方式、工具等。
④装车及排放、倾倒流程,包括卸车方式,若液态的是自流还是压力泵送等等操作细节。
⑤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包括处置工艺、设备、产品及利益链条上下游情况。
⑹非法所得数额、用途及付款方式。
⑺如果是共同犯罪或者单位犯罪案件应查明起意、组织、策划、实施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以确定每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
⒉证人证言
⑴现场目击人、知情人的证言。
关注:①证明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时间、地点、经过、采取的方法、生态环境受损情况。②受害人因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而受到伤亡、损失情况,环境受到污染程度。③实施行为为现场周边环境情况,有无明显的构筑物、植被、水体、民居或其他标志性物景等。若在同一地点多次实施行为的,周边植被、水体情况,是否与以往存在感观差异,或者上下游水体水质有无明显变化。
⑵产废单位工作人员,帮助倒运和装车人员的证言,证明产生危险废物,行为人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
⑶单位犯罪的,还要收集参与非法转移、贮存、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领导的证言,证实行为是经过单位集体决定,并由主管人员及直接负责人具体实施的。
⒊物证、书证
⑴涉案危险废物、产生和运输工具以及能够证实违法事实和能够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物品痕迹。
关注:①涉案现场的危险废物,受污染的农作物、水产品、经济作物、土壤、水体、植被等。②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设备、原辅料等。③案发现场的运输工具、排放或倾倒工具。④用于非法处置的生产设备(如反应釜、调节罐、焚烧炉等),及非法处置所生产的产品、半成品、废品或产生的其他污染物。
⑵涉案企业(人员)身份识别信息、岗位职责的书面材料。
关注:①工商登记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涉案人员身份证等;②企业的组织结构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环境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运行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⑶涉案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包括验收批复、企业自行验收的验收专家组意见、验收监测报告等)、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
⑷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情况,查清危险废物来源、流向,以及所有关联企业或个人等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材料。
关注:①企业原始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包括药剂购买使用情况、运行及维护纪录、压滤设备运行记录、用电记录等)、物料或产品入仓单、物料送货单、生产订单销、购销合同、处置合同、会计账册、发票、收款收据等凭证。
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其申报资料,管理台账(产生记录、出入暂存库记录、出入厂门称重记录)、转移联单等。
③涉案危险废物的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卡口信息,包括出入口时间称重记录等运输车辆行驶痕迹。
⑸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通讯记录、手机聊天工具交流及费用收支记录、水电收费单据、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或者其他支付平台的资金往来情况,证明其处置危险废物交易情况。
⑹造成人身损害的病例、医疗费票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其损失、生态修复费用等。
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⑻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处罚告知材料,行政命令文书和行政处罚文书等。
⒋鉴定意见和监测报告
⑴鉴定意见,使以及致公司财产损失致人伤残、死亡的检验报告、鉴定或者认定意见。
关注:①鉴定结论(意见)要涉案危险废物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质证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②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⑵环境监测报告,指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对各环境要素的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得出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包括水、气、声、土壤等环境监测报告。
⒌勘验检查笔录
关注:①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包括产废现场、储存现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现场等。
②秉持客观中立原则,当场记录案发现场或检查现场的情况,使用叙述性和说明性语言,避免出现议论性和描写渲染性的文字,更不得主观定性,擅自定论或推断。
③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的记录应仔细核实,注意与不同证据之间的相互支持、印证和关联关系。
④当事人的反应和配合情况、规范执法所需程序的记录等要准确具体、执法人员亮证执法、权利义务告知、现场取证、查封扣押、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适格的见证人旁站见证;技术人员采集样品、现场速测;经计量认证合格的称重设备称重等内容均应如实记录。
⒍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
⑴监控视听资料(①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生产场所、途经地点以及处理现场等地的监控视频;②执法记录仪在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生产场所、途经地点以及处理现场等地处置的视频资料;③其他监控视频)。
⑵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所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举报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拍摄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⑶他视听资料(勘验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等的录像资料)。
关注:录音、录像须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采取隐蔽手段录音或录像不得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⒎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关注:①微信、QQ等即时聊天工具的聊天记录、电话通讯、短信记录、,支付软件的转账记录、GPS轨迹定位信息等。
②凡是能够记录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数据的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光盘、SIM卡以及手机、手机内存卡等储存介质都应当提取。
③犯罪嫌疑人相关计算机硬盘、移动存储介质、光盘、手机等载体一经发现及时查扣。电子数据的介质必须妥善封存,远离磁场、高温、静电环境,防止产生磁信号干扰,破坏重要的线索和证据。
④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能够扣押原始储存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储存介质;不能扣押原始储存介质,但能够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提取电子数据。
⑤需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储存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办案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⑥网络在线即取电子数据时,对可能无法提取或者可能出现变化的电子数据,应当采用录像、拍照、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提取的日期和时间;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电子数据网络地址,储存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
四、证明有关情节的证据
(一)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后是否转移、毁灭物证、组织串供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
(二)是否因违法犯罪受过警示教育、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行为的。
(三)其余上下游之间的谋划、交易、运输、结算方式以及自身行为是否具有隐蔽性。
(四)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拒不执行的。
(五)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环治设施。
(六)有无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是否构成妨碍公务罪的情形。
(七)污染环境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有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或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及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行为。
(八)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九)造成人身损害的人数及后果。
关注:1.轻伤以上伤害;2。轻度残疾;3.中度残疾;4.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5.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五、案件发现、调查经过证明
(一)报案材料。包括:举报原始记录或举报信,线索抄送函,信访转办函等。
(二)立案报告或立案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处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六、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材料
环境部门移送案件,应当提交案件材料供公安机关审查。案件材料主要有:(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取证记录,含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图、采样记录单及检测报告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五)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资料,载明拍摄时间、地点、内容,拍摄人员等。
(六)危险废物鉴定报告或者认定意见。
(七)对环境违法行为已造成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证人证言、现场获取的电子数据,责令整改文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典型案例
2.福建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