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发文字号】闽司办〔2017〕119号【发布日期】2017.12.12【实施日期】2017.12.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行委、矿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便民利民”的原则,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大法律援助制度机制建设,畅通困难群体获得法律帮助的渠道,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与人民法院业务工作的衔接配合,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青司发[2016]7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州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站的设立
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海西州辖区人民法院与海西州各地区司法局联合设立,工作站名称为“×××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法院派出的法庭,设法律援助联络员),该工作站受各地区法律援助中心业务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各地区法律援助中心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轮流值班,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案件数量、类型及当地法律服务资源的实际情况,建立律师参与工作站咨询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全州法院为工作站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海西州司法局统一制作工作站标牌。律师
海西州法律援助中心在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称为“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受州法律援助中心业务指导,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
各地区应在2016年7月31日前在全州人民法院完成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任务。
二、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中办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青办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5]51号)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管理、运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开展法律咨询。工作站负责日常法律援助咨询工作,免费为被告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当事人、被告人提供适当的法律帮助。
(二)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站可以负责自诉人、再审申请人、申诉人等有关人员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认为符合条件的,及时报送各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受理。依法引导经济困难的国家赔偿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和咨询解答。
(三)转交刑事辩护通知、商请。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可将辩护通知书、商请函经工作站转给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
(四)开展法治宣传。开展好维权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宣传,帮助当事人获得相应的法律知识,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有关当事人的服判息访工作。
(五)参与调解。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工作站值班律师可以以非诉形式代理一方当事人参与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其他适合由工作站承担的工作。
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应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和有关信息,并协助各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处理相关事宜。
三、工作要求
(一)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齐心协力,加强沟通与联系,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场地、经费等各项保障。
(二)工作站接待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引导当事人维护权益。
(三)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协助人民法院制定完善工作站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宣传资料、法律援助申请表格等材料,方便申请人查阅。
四、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采取定期值班制,每周一、三、五上午安排专人值班。
各基层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定期值班制度。
五、各地在建设及工作站运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各自上级业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