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发布日期】1998.06.10【实施日期】1998.06.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法(研)发〔1987〕23号《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91〕31号《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解答》,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印发的闽高法发〔1995〕131号《关于福建省办理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与修订的有关刑法条文实质内容没有矛盾的,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
二、对修订的刑法中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原来没有司法解释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 放火罪
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其行为危害森林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放火烧毁森林面积100亩以上或者造成林木损失价值8000元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律师
2 失火罪
过失烧毁森林面积100亩以上或者造成林木损失价值8000元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2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4只以上,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4 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8 只以上,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3万元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
4 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林区,故意毁坏用材林1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株以上或毁坏经济林价值4000 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在非林区毁坏用材林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株以上或毁坏经济林价值4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5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1 只或者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6只(虎纹蛙25只)以上或者国家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341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2只或者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12只(虎纹蛙50只)以上或者国家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3只或者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24只(虎纹蛙100只)以上或者国家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
6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1 只或者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6只(虎纹蛙25只)以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341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2 只或者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12只(虎纹蛙50只)以上或者国家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3 只或者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24只(虎纹蛙100只)以上或者国家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
7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一株以上(不含幼树),依照《刑法》第344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三株,或者立木材积2立方米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8 滥伐林木罪
在林区滥伐林木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以上的,在非林区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以上的,为数量巨大。律师
9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在林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 株以上的,或者林木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以上,或者林木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
在非林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按收购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0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10%以上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区的森林被采伐或被毁坏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以上的,非林区的森林被采伐或被毁坏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以上的,珍贵林木被采伐或被毁坏三株或2立方米以上的,可视为“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
三、本纪要既规定了数量的标准,又规定了价值标准。办案中,价值达到标准而数量达不到标准的,按价值标准;数量达到标准而价值达不到标准的按数量标准。
四、本纪要中的林木数量,应以立木材积计算。本纪要中的“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五、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上述案件的司法解释公布前,我省在处理上述案件时,参照本纪要执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纪要抵触的,以本纪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