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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挪用公款案件起刑标准问题

【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7.10.06【实施日期】1997.10.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修订后的《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正式实施,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我省司法实践情况,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掌握在以挪用公款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1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5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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