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11.29【实施日期】2012.11.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矿区办事处,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现就新形势下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要求,不断完善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合理衔接和优势互补的机制,注重运用协调和解手段,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合力,切实从源泉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稳定,保障和促进全省民主法治进步与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二、基本要求
在推进和完善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与严格依法办事、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并坚持以下基本要求:
--公正执法,维护权利。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理念,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司其职,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要严守职责分工,避免职能混淆,确保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法院应当积极能动地配合、支持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注重公平,兼顾效率。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公平合理地兼顾、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彰显社会正义,维护行政与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同时,建立健全依法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三、完善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县级以上政府、法院及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组成人员为政府领导、法院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可邀请党委、人大等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会议形式。联席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政府和法院轮流承办;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由政府和法院协商确定召开。
(三)会议内容。联席会议除了通报交流各自工作情况外,可确定若干议题,针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以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力求达成共识。
四、健全行政争议预防协调化解机制
(一)事前预防。为了从源泉头上预防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邀请法院参与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评估论证,以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事中化解。对一些重大、复杂、敏感或者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各级行政机关与法院应当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通过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涉及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要加大协调化解力度。对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三产86号)执行,依法审慎处理。
(三)事后规范。行政机关与法院应当对协调化解行政争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规范行政执法和司法行为的意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因行政行为引发的申诉上访的息诉息访工作;法院已经终结的无理缠访案件,应当移交当地政府做好息诉稳控。
五、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及时吸取行政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有利于通过诉讼搭建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的平台,促进案件的协调解决;有利于督促行政执法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的发生。
(一)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提出的“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的要求,凡是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群体性案件、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等重大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积极配合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同时,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政府法制机构与法院要加强工作衔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二)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案件的分析研判,积极协助行政机关负责人做好出庭应诉工作,提升出庭应诉的效果;法院要建立重大行政案件应诉抄告制度,及时将应当出庭的案件情况抄告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要研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考核。
六、完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与法院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或单独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
(一)法院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交流的事项信息。
1.新发布的有关行政审判的司法解释;
2.重大行政审判工作部署;
3.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行政审判白皮书);
4.本辖区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分析;
5.重大敏感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处理等情况;
6.行政机关应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7.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况;
8.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信息。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法院交流的事项信息。
1.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重要的政府工作部署;
3.本辖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举措;
4.本辖区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
5.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应诉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
6.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和蜚声诉行政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败诉行政案件的事后纠错情况;
8.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信息。
七、建立司法建议反馈机制
司法建议是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但不属于法院处理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目的在于促使有关单位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是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
(一)加大司法建议的力度。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法发〔2012〕74号),进一步加大司法建议工作力度,对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管理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改进或注意的共性事项。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努力为政府决策、改革发展、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建言献策。
(二)有效落实司法建议内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对待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建立健全司法建议反馈制度,及时向法院回复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要深入研究分析行政审判白皮书对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照本部门行政执法实际,切实加以整改。
八、建立联合培训和调研机制
(一)组织联合培训。各级政府与法院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建立常态化的业务培训机制,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联合组织法律业务培训,积极邀请高层次的专家学者授课,组织资深法官和行政复议、行政执法人员交流工作经验,增进理解,增加共识。
(二)开展联合调研。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联合调研机制,通过联合调研,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要共同研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梳理、汇总,进行规范引导,以统一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法律尺度。
各级政府和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于2013年底前,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各级政府与法院要将本意见的落实情况分别纳入依法行政和绩效考核范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相关规定,完善配套制度,扎实推进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