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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关于全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9.12【实施日期】2017.09.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推进林区法院改革,实现全省重点林区涉林案件集中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方案的批复》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方案〉和〈甘肃林区法院检察院司法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子午岭林区法院在现管辖范围基础上,管辖太统崆峒山保护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各类案件。

二、小陇山林区法院管辖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各类案件。

三、祁连山林区法院管辖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连古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敦煌西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安南坝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盐池湾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各类案件。

四、白龙江林区法院在现管辖范围基础上,管辖原文县、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和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各类案件。

五、洮河林区法院在现管辖范围基础上,管辖洮河林区的太子山、莲花山、尕海则岔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各类案件。

六、鉴于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后,白龙江林区法院管辖白龙江流域内的各类案件,洮河林区法院管辖洮河流域内的各类案件的实际,由白龙江林区法院在文县和迭部县各设一个林业人民法庭。

七、全省林区基层法院办理的一审案件,二审由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管辖。

八、全省林区基层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在受理本辖区内一审各类案件时,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级别管辖、集中管辖的规定。

九、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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