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公安厅、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发布日期】2006.01.13【实施日期】2006.01.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近几年来,我省由保险机构提供保证保险的汽车信贷业务有了较快发展。汽车信贷保证保险对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来汽车贷款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的违法行为比较突出,加大了汽车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制裁恶意逃废汽车贷款债务及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诚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了汽车贷款,并在保险公司投保汽车贷款保证保险的债务人,未按期还款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应主动向贷款商业银行清偿所欠贷款。
二、对拒不按期清偿贷款或不按抵押贷款合同偿还抵押车辆的,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债权人应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及时审理。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将依法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三、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汽车贷款进行贷款诈骗的;汽车经销商与贷款人共谋进行贷款诈骗的;利用非法手段占用或挪用还贷款项的;贷款未还清非法倒卖车辆等涉嫌经济犯罪的,公安机关将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