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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关于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

【发布部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11.13【实施日期】2015.11.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和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改革要求,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精神,决定由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我省部分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自2015年12月1日起集中管辖原由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市所辖的20个县(区)基层人民法院和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下列案件由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1.原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所在地在兰州市范围内且为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2.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3.当事人不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三、下列案件仍按原管辖规定办理:

1.当事人坚持选择向当地法院起诉的案件;

2.2015年11月30日之前已经立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3.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除上述集中管辖的内容外,有关行政案件管辖的其他事宜,仍按以前的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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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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