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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关于敦促机关单位、公职人员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发布部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9.04【实施日期】2018.09.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即日起,凡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兰州市各县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机关单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级基层组织、社区等)、公职人员,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前到执行法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此期间全部履行义务的,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已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未在本通告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公职人员,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的,一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政府支持和补贴、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

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机关单位、公职人员,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四、凡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人民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或限制消费、拘留、罚款的机关单位、公职人员,人民法院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院严正通告: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其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公职人员,应按本通告指定的期限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按上述通告内容依法严厉予以制裁。

本院欢迎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执行法院提供案件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提供线索的依法严格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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