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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案件管辖权

【发布部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1.30【实施日期】2018.0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2015年1月我省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改革以来,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在确保法律统一实施,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以县(处)级单位(不包括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部分行政案件管辖权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县(处)级行政机关(不包括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以兰州、白银、定西市县(处)级行政机关(不包括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调整为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以兰州、白银、定西三市乡(科)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调整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靖远县人民法院、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渭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管辖案件范围由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后,报省法院备案。律师

二、对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及下辖的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调整为由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管辖兰州市红古区、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为被告的行政案件。

四、原由子午岭林区法院集中管辖的庆阳市辖区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调整为庆阳市庆城县人民法院、宁县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管辖案件范围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后,报省法院备案。

五、除本《通知》规定的部分管辖权调整外,其他有关管辖事项均按原规定执行。

六、各级法院要正确处理好本地管辖与异地管辖的关系,加强沟通协调,做好释明工作,确保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权,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提级或指定管辖。

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按照我省集中管辖、异地管辖、跨行政区划管辖等规定执行,但当事人坚持选择向当地法院起诉的,当地法院经审查符合级别管辖规定及其他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得再移送异地法院管辖。

八、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意识,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尽力方便群众诉讼。当事人到当地法院起诉和递交诉讼材料的,当地法院应当及时代收相关材料,对其是否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凡是可以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地指导当事人完善相关材料和文书;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于三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异地管辖法院,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异地管辖法院要积极探索电话预约、网上立案等方式受理案件,尽可能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减少当事人诉累。

九、各级法院要正确认识这次案件管辖权调整的重要意义,在立案大厅、法院门户网站等公共场所和当地新闻媒体公布本《通知》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释明工作,积极配合管辖法院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十、各级法院要及早预判管辖权调整后案件数量的变化,合理调配审判力量,加强业务学习培训,提高一审案件质效,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十一、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2018年2月1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仍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已经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依此《通知》移送其他法院审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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