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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建立“河 (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河长制办公室【发文字号】甘检会﹝2021﹞5号【发布日期】2021【实施日期】20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职能作用,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巩固深化“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协作机制,构建水生态治理新格局,合力解决水生态突出问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1.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在甘肃省总河长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机制组织体系,省市县三级设置河湖检察长,分别由三级院检察长担任。通过“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联合打击各类破坏水生态环境问题,强化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提升法治促进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积极作用,及时反馈涉水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信息。完善线索移送机制,细化案件线索移送标准、操作流程,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互相通报涉水生态保护工作情况,对各地发现的重大敏感案件线索共商解决方案,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3.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增列检察机关为河湖长制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河长办负责召集、主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通过联席会议,互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违法行政行为整改情况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办理情况等,统筹协调解决“河(湖)长+检察长”机制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对于达成一致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律师

4.健全调查取证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依法需要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的,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及成员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商请有关行政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等协助调查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河湖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在开展水生态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等问题时,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支持。必要时,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和检查。

5.健全生态修复机制。坚持“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办案模式,以严防破坏、环境修复、生态治理为目标,在重点地区重要流域探索联合建设生态修复基地,由河流生态修复主责单位牵头制定生态修复标准,细化整改验收和评估程序,明确监管职责,为公益侵权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提供平台,对恢复成本高、难度大的案件,采取赔偿相应费用、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由行政机关在生态修复基地代为修复,逐步构建以消除公益损害为主,兼顾民事赔偿、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易地补植复绿的公益保护模式。

6.建立联合督导检查机制。建立市级以上重大涉水问题联合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共同筛选一批辖区内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涉及民生的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线索联合挂牌督办,并组成联合督导组进行逐案督导检查。适时联合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对整改措施落实、制度建设等跟踪问效,对没有整改、虚假整改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7.建立日常联络机制。检察机关和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分别明确具体联络部门和联络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及常规工作对接等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业务研讨,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和证据认定标准。适时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可互相邀请对方人员参加本系统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也可以邀请对方领导或业务骨干介绍情况,对在工作中遇到的政策解读、办案难点、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共同调研,研究解决河湖保护理论及实务问题。

8.健全宣传协作机制。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及时对各地办理的典型案例、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进行总结。通过“两微一端”、机关门户网站、联合举办水生态保护主题宣传周活动等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提高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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