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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法院五起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6.25【实施日期】2021.06.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 牟麻乃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被告人牟麻乃伙同罗春香(已判刑)从缅甸毒贩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牟麻乃指使其弟牟哈比布(已判刑)在缅甸作人质。罗春香与牟麻乃表弟牟强在云南省大理市接取到毒品后藏匿于罗春香事先租赁的房屋。后牟麻乃又指使其堂弟牟合麦的(已判刑)到大理市从罗春香处接取毒品后向他人贩卖。同年11月,罗春香携带毒品海洛因与牟合麦的交接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50445克。案发后,牟麻乃在逃,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2017年5月,被告人牟麻乃又伙同熊天美(已判刑)电话联系缅甸毒贩杨某某(在逃)贩卖毒品。杨某某雇用杨志勇等四人(均已判刑)将毒品海洛因39890克运送至甘肃境内后,被公安人员查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牟麻乃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90335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已对罪犯牟麻乃依法执行死刑。律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省人民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中,始终围绕国家禁毒工作大局,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工作部署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坚决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及大宗毒品犯罪分子,切断毒品来源,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势头。牟麻乃跨境贩卖毒品90335克,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为我省毒品犯罪审判史上毒品数量最大的案件。牟麻乃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依法适用死刑,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更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跨境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

案例二 马福胜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下旬,被告人马福胜指使马福华、马五麦勒(均已判刑)从甘肃省前往云南省伺机接运毒品。3月27日,马福华、马五麦勒与马如林(已判刑)在云南省楚雄市见面,马福华、马如林从楚雄市接取到毒品,次日,三人携带毒品欲返回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7842克。

2016年4月下旬,被告人马福胜等人与马有苏夫(已判刑)电话联系贩毒事宜。马有苏夫与马由苏等人(均已判刑)商议后决定由马由苏负责运输毒品。马由苏找到马元胡、马军(均已判刑)前往云南省昆明市接运毒品。期间,马有苏夫联系马福胜等人,得知毒品即将到达昆明。同年5月7日,马有苏夫指使马由苏、马军在昆明市接到装有毒品的车辆。该车辆返回途中,被公安人员在甘肃省一高速公路收费站截获,从车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3970克。

2017年2月,被告人马福胜的侄儿马克勤与杨白克勒(均已判刑)联系马福胜购买毒品,并商定了毒品交易价格、地点、方式,后杨白克勒分两次将毒资40万元交给马克勤。3月6日,马福胜电话通知马克勤接取毒品,杨白克勒即指使马者力路(已判刑)驾车去成都市接取毒品。马者力路于3月7日到达成都市接到毒品欲运走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15114.8克。当日,马克勤联系马福胜之子到其家中取走毒资36万元。

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马福胜与杨文西(已判刑)预谋贩卖毒品,商定由马福胜组织毒品,杨文西负责提供人质、接应毒品运输至甘肃。杨文西雇用李一斯么尔力(已判刑)到云南省接运毒品。6月1日上午,李一斯么尔力在昆明市接取到部分毒品后藏匿于出租屋内。6月2日,李一斯么尔力接到剩余毒品返回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8369.6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马福胜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共计55296.4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已对罪犯马福胜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罪犯马某胜长期盘踞在中缅边境,以组织毒品输送到内地为目的,向多人贩卖毒品,又指挥他人运输毒品,涉案毒品共计55296.4克,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在马某华案中,马某胜系运输毒品的组织、指挥者;在马某某夫案中毒品是马某胜夫妇组织并入股;在杨某某勤案中,马某胜系毒品上家;在杨某西案中,马某胜系毒品的组织者并与杨某西合股贩毒。上述四起毒品犯罪均是在马某胜的组织、指挥下完成的,马某胜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罪责最大,地位和作用最为突出者,是我省临夏籍涉毒人员从云南、缅甸向我省贩运毒品的一个重要联络点和通道,对其依法适用死刑,以司法手段斩断中缅边境传统毒品大量流入我省通道,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遏制毒品犯罪高发态势的决心。

案例三 马一不拉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被告人马一不拉通过手机、微信与境外毒品卖家联系,商议约购毒品事宜。同年4月7日,马一不拉在云南省大理市一银行向卖家提供的账户转入人民币6万元。5月7日,卖家指使已提前抵达大理市的同案被告人吞吞温(国籍不明,已判刑)与马一不拉见面,后吞吞温又电话联系已携带毒品先期抵达大理市的同案被告人丁温、伊漂温(均国籍不明,已判刑),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双肩包、红色塑料袋放入马一不拉驾驶的尼桑轿车后备厢并坐入车内。后公安人员将该车截停并将车内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9397.31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马一不拉约购毒品并完成交易,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已对罪犯马一不拉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中,马一不拉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巨大,其主动约购毒品,系交易发起者,且抗拒抓捕,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马一不拉为了贩卖毒品,长期居住云南边境,直接与境外毒贩联络取得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系毒品犯罪打击的重点。本案的查获,是持续推进“两打两控”“净边行动”等专项行动的体现,有力打击震慑了我省长期流窜滇缅边境的跨省外流毒品犯罪分子,彰显了依法从严打击输入性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

案例四 刘永贵等22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被告人刘永贵、蔡明豪共同商议生产麻黄碱,蔡明豪介绍技师蔡东童、范汉传到惠州一宾馆与刘永贵见面,范汉传给刘永贵写了生产所需辅料和工具的清单。同年5月,刘永贵、蔡明豪等人先后在甘肃景泰、武威、皋兰、红古等地寻找生产场地,后刘永贵支付35万元租用兰州市红古区一偏僻农场作为生产场地,并伙同其他同案被告人招募工人、购买生产制毒物品的原料、机器设备等。刘永贵、蔡明豪在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帮助下,从内蒙古、河北等地购买到麻黄草19.02吨,随后便组织生产人员进厂加工提炼麻黄碱。案发后,查获伪麻黄碱、盐酸甲基麻黄碱23.82千克,麻黄草浸泡液6597公斤,麻黄碱半成品固液混合物10558.5千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红古区人民法院一审,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刘永贵等22人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或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十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为数不多的、在省会城市周边发生的规模较大的一起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参与制造毒品的人数众多,查获的制毒物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国家统一归口管理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了该罪。该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制毒品犯罪和强化毒品源头治理的决心,对那些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欲行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的犯罪,起到了警示作用。律师

案例五 张璘贩卖毒品、蒋毅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初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璘采用先在白银区多处老旧小区楼道内藏匿毒品,后自己联系或者通过被告人蒋毅联系购毒者将毒资打入其提供的银行卡内,再告知购毒者或者蒋毅藏毒地点的方式,多次零包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蒋毅明知张璘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张璘用于收取毒资,以掩饰、隐瞒张璘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张璘使用该银行卡收取毒资共计214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璘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蒋毅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审理的上游犯罪为贩卖毒品犯罪的首例洗钱犯罪。公检法机关充分依托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反洗钱职能优势,从涉毒资金调查入手,深挖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和涉毒资金流向证据链,实现我省涉毒洗钱入罪零的突破。洗钱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常常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相伴相生,不仅助长了上游犯罪蔓延,也严重威胁国家金融体系安全。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可以有效发现和切断毒品犯罪的资金来源和输送渠道,对有力打击毒品等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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