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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六起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6.01【实施日期】2020.06.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1 施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施某某(犯罪时16岁)在某村健身广场附近,将正在玩耍的施某(13岁,系智障儿童)诱骗至该村外出的郭某某家中意欲实施强奸,施某称要将此事告诉自己的父亲,因怕事情败露,遂将施某双手捆绑,持刀在其腹部、颈部等处捅刺、切割数下,并用皮带勒其颈部拖至地上,致施某当场死亡。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施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驳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某亲属经济损失42944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诱骗智障少女实施性侵害并故意杀人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施某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鉴于被告人施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人民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施某某以故意杀人、强奸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充分体现了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精神,又给予了未成年被告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真正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根本目的。

案例2 宋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某(犯罪时15岁)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同班同学。2018年3月9日晚自习后,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撕扯,后被同学劝开。张某某要求宋某某向其道款,遭宋某某拒绝。后双方约定以打架的方式解决此事。同年3月11日晚10时许,张某某纠集王某某、郭某某、严某某等人,宋某某纠集其兄宋某1,双方前往某巷道。见面后张某某先动手打宋某某,宋某某未还手;宋某1见状劝解,被张某某同伙围殴;宋某某看到宋某1被打,便拿出随身携带的甩棍朝殴打宋某1的人群乱打,打在王某某左额部。随即张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严某某等人将宋某某压倒在地进行殴打。宋某1再次对双方进行劝导,并让宋某某给对方道歉。宋某某道歉过程中,王某某、严某某等人反复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宋某某一再道歉后,张某某等人离开。随后,宋某某和宋某1返回住处。当晚,宋某某因其兄宋某1被打,遂产生报复张某某的想法,便将其租住屋内用于做饭的菜刀装到书包里,准备第二天在学校报复张某某。次日7时40分许,在老师离开教室后,宋某某取出菜刀走到张某某座位右后方,举起菜刀朝正在看书的张某某颈后猛砍一刀,致张某某倒地。之后,宋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律师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校园霸凌欺凌引发的严重暴力刑事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对宋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充分体现了严惩校园暴力犯罪的决心和关护未成年人的精神,为维护校园及其周边安全发挥了积极的震摄作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二审承办法官尽最大努力帮助未成年人被告人分析犯罪的原因,认清其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指出其今后应该努力的方向,将教育、感化、挽救等工作贯彻到办案各个环节中,帮助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达到悔罪服法的目的,并积极发挥判后帮教功能,通过跟踪帮教,使其能够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案例3 秦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秦某某(犯罪时24岁)以为其拍照为由将放学回家的被害人刘某某(女,10岁)诱骗至树林内,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并实施奸淫。2018年12月,被告人秦某某又尾随跟踪放学独行的被害人何某某(女,10岁),以为其拍照为由将被害人诱骗至某家属院北侧树林内,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猥亵。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秦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细化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修订量刑指导意见,提高强奸罪等罪名的基准刑。被告人秦某某利用两名10周岁幼女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跟踪、诱骗、威胁等手段,在校外实施奸淫、猥亵犯罪,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依法予以从重判处。同时,该案也再次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未成年子女的日常安全问题。

案例4 刘某某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初,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未成年)在QQ群中发现有人推送“直招带货人员,一次一万到三万,你没钱我有路子,我们互相了解一下,人生转折点就在这里,还在等什么”等信息,被告人刘某某遂与昵称为“何以解忧,唯有暴富”的人取得联系,答应帮其运送违禁品以获取报酬,在获取前期费用8000元后,其便携带毒品乘坐车辆前往某市。同年9月2日,刘某某抵达某市在送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两包,净重697克,经鉴定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54.14克/100克和61.51克/100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

三、典型意义

青少年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身法律意识淡漠,受互联网不良信息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由于家庭教育缺乏,家长过于溺爱或疏于管教,存在不劳而获的思想,受人教唆后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被告人刘某某自幼父母离异,随母改嫁他乡后,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父母又长年外出打工,对其疏于管教,家庭教育严重缺失,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整日沉迷于网络世界,认识了介绍其运输毒品的上线,妄图不劳而获,一夜暴富。加之刘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明知为他人运输毒品,仍心存侥幸,无视国法,最终换来的是法律的制裁。

案例5 刘某某、张某某、刘某1、刘某2犯寻衅滋事,高某某犯寻衅滋事、介绍卖淫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刘某1、刘某2(均为未成年人)与刘某3(另案处理)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为首,高某某、刘某1、刘某2、刘某3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采取人多势众、助威造势等方式,多次实施强拿硬要他人手机、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欺压部分在校学生和社会青年,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定性为恶势力犯罪。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实施19起寻衅滋事犯罪,其中强拿硬要他人手机15起,随意殴打他人4起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另有介绍卖淫犯罪3起的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严惩。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某3如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被害人多属在校学生和与被告人年龄相仿的青少年,本案的审理为家长、学校、社会在预防与应对该类事件上敲响了警钟。在抓好教育、学习的同时,一定要多关注未成年人和刚步入社会的青少年的心理变化,做好心理辅导、疏导工作,防止在校生遭受校园霸凌欺凌和严重暴力犯罪伤害,也要防止在校生因校园霸凌欺凌事件导致心理扭曲,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被告人在犯罪时属未成年人或者刚刚成年,为了充分保障各被告人的权益,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庭审中,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均对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使其对犯罪行为有深刻认识,达到了认罪悔罪的目的。

案例6 胡某、路某某犯寻衅滋事、介绍卖淫,焦某犯寻衅滋事,张某某、王某某、尹某、金某某、潘某某犯介绍卖淫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初,李某某提出由李某1配合挤走某酒阁另两位合伙人,从而达到二人占有该酒阁经营权的目的。同年4月1日,李某某遂纠集程某某、杨某某、被告人胡某、路某某、焦某等二十余人,故意霸占酒阁内全部座位,驱赶其他顾客,随意拿取吃喝酒水食品。期间,李某某在向金某1、棘某索要干股遭拒后,对金某1扇耳光并强迫其饮酒,欲迫使二人同意其要求,因棘某不满欲制止时,李某某、程某某、胡某等人又对棘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金某1、棘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李某某等二十余人随意拿取酒水食品价值共计3114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路某某、胡某、尹某、金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等人预谋后,交叉作案,通过微信联系嫖客,数次介绍李某(2000年3月2日出生)、王某某(2001年7月25日出生)、苗某(2000年2月24日出生)、杨某某(2004年2月18日出生)、李某2(2004年8月23日出生)、崔某某(2002年2月26日出生)等在某市多家酒店、宾馆及嫖客家里卖淫,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律师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元。被告人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元。被告人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尹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5000元。被告人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被告人金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不仅系青少年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而且被告人胡某、路某某、焦某的犯罪行为系恶势力犯罪,社会影响极大。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吸纳在校学生,并利用在校学生社会阅历浅、自控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大肆拉人头、造声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严重损害未成年少女的身心健康,利诱未成年人少女卖淫,将黑恶之手直接伸向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中树立黑恶威望,给校园内学生的学习成长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该案集中反映了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也暴露出中小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为充分发挥教育部门的教育引导作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特别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教育、预防等问题,及时向该区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该局第一时间召开会议并回函对加强辖区内中小学生犯罪预防教育做出承诺与部署,避免类似案件再度发生。

同时,本案提示广大家长和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使涉世未深的孩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金钱观,自觉抵制享乐思想的侵蚀,自尊自爱,谨慎交友,切勿为了追求奢靡生活而放纵自己,甚至不惜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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