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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中院跨域立案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部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09.06【实施日期】2019.09.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方便当事人诉讼,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域立案是指对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异地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本院提交立案申请,管辖法院经审核通过后,直接予以登记立案,并要求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一定时限内寄送书面诉讼(申请)材料、交纳相关费用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跨域立案适用于中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

第四条 本院在诉讼服务大厅专门开设跨域立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完整、清晰、真实;不得进行虚假诉讼,不得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不得滥用诉权。

第六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跨域立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选择管辖法院、案件类型及具体案由。

第七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按照跨域立案系统的要求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所有诉讼(申请)材料。包括诚信诉讼承诺书、起诉状(申请书)、主体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律师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八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跨域立案系统所提供的起诉状和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的电子文本,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起诉状、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其他材料纸质文件的PDF格式文本。

第九条 社会公众、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提交的诉讼(申请)材料、电子信息中,不得含有如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或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五)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六)广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补正期限,当事人根据要求补正材料后,予以收件,当事人拒绝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或经补正后起诉材料仍不完整的,告知风险后予以收件。

对当场可判定属违法起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等依法应不予登记立案的,不予收件。

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填写或者上传完成后,可以提交申请。提交当日即为申请日。

第十二条 本院对所接收的起诉材料应实时登录“全国跨域立案服务系统”登记立案信息,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形成案件电子数据包,从互联网端推送至管辖法院,并将所接收的起诉状原件和证据材料复印件及收件回执连同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在三日内转送至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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