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9]24号【发布日期】2009.03.10【实施日期】2009.03.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批转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及最高法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努力争当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排头兵,特提出各级法院今年应重点推动和完善的十项改革创新措施:
一、继续加强诉讼调解和解工作,确保实现案结事了。各级法院要把加强诉讼调解和解贯穿到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一是加强诉前调解机制建设,建立立案调解工作新机制,尽量使矛盾纠纷在进入诉讼前得到化解。二是把调解撤诉率纳入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考核机制中,切实增强法官的调解意识,以实际行动推进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到2009年底,全省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力争达到45%以上。三是加快建立刑事和解工作新机制,对具有和解可能的案件,要尽最大努力促成刑事和解或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努力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理解和谅解,愿意接受被告人的赔偿,并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适当体现从轻。当事人或家属对审判有抵触情绪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沟通疏导和判后答疑工作。四是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真正化解“官民矛盾”。到2009年底,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力争达到25%以上。
二、建立简易民事案件快速处理新机制。一是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于小额钱债诉讼或者案情简单、争执轻微的民事纠纷案件,统一交由速裁法庭进行审理,以更加方便、快捷、灵活的方式处理简易案件,尽最大的可能、以最快的速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二是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优良传统,积极开展巡回速裁审判,在集贸市场、农家院落、工厂、田间等场所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纠纷案件进行就地审理,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周到的法律服务。
三、建立主动执行的执行工作便民新机制。根据最高法院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文件精神,尝试由“被动执行”改为“主动执行”,对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过履行期的裁判文书,在征得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可由审判部门直接转送立案部门立案后交付执行局执行,免除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程序。通过这一切实措施,实现执行工作服务群众、便民利民。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需要作出实体裁判的事项,应交由审判部门来审理认定,推动审执彻底分离。
四、推动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通过建立执行指挥中心,统一调配执行力量,充分运用先进科技手段,集中优势力量、优势装备,及时反应,快速出击,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对被发现的执行线索要能做到快速反应、快速到位,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全面落实去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的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关于联合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发展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等十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加强执行联动,明确执行联动的适用范围,完善社会协助执行体系,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五、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裁判标准。通过全面强化各项审判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案件流程管理、质量管理、办案绩效考核等工作,统一和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合议庭、法官之间的司法尺度,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走向明晰化。统一和规范各类案件二审、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标准,实现二审、再审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
六、全面推行“诉调对接”,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一是深入落实省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人民法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三级联动调解网络,在所有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准备到法院诉讼的案件,建议先由人民调解进行调解。二是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促进规范化、多层次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统一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各自适用法律的标准。
七、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司法的公开透明。一是落实公开开庭审理制度,切实做到能当庭认证的一律当庭认证,能当庭宣判的一律当庭宣判。二是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各中院、基层法院每年至少安排2件以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旁听,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三是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欢迎群众前来参观法庭、法官办公室、立案大厅等审判活动场所。四是推动对能够公开的裁判文书实行全部上网公开的工作。
八、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广开言路。一是健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机制,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倾听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呼声,切实增强把握社情民意、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二是建立案件监督卡制度,案件审结时由当事人自愿填写对办案人员工作的评价意见,并纳入审判和执行工作考评范围。三是完善“全方位、全覆盖、经常化”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机制,健全法院联络工作网络体系,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和沟通,更加自觉地接受代表、委员的监督,增强他们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九、开展“结对帮扶”,促进全省法院工作平衡发展。通过珠三角地区法院与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开展“结对帮扶、共同发展”活动,解决我省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各地法院间建立相互学习、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途径和平台,在人才资源共享、工作经验交流、法院文化共建、物质装备支援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省法院在基础建设、物质装备、办案经费、信息化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争取省财政的大力支持,继续做好诉讼费统筹支援等工作,并在指令审理、指定执行案件上加强统筹。
十、建立“五个严禁”工作新机制,树立司法廉洁形象。对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不仅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还要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同时,鼓励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广大群众对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进行举报,坚持专人负责和“一月一考评”、“一月一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行为的查处情况,切实树立起司法廉洁的良好形象。加大对中级法院的巡视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各项廉政制度的贯彻落实。
各级法院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切实抓好落实,通过改革不断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形象,确保我省法院在整体工作上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任务的顺利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