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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审理非死刑、非抗诉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办发[2013]2号【发布日期】2013.01.29【实施日期】2013.01.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非死刑立即执行、非抗诉案件,由合议庭自案卷签收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开庭审理的决定,如认为有必要开庭审理则交立案一庭统一送省检察院阅卷。

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抗诉案件,继续由立案一庭直接送至省检察院阅卷。

二、合议庭对是否开庭审理有不同意见或把握不准的,可以请主管副庭长参与讨论决定,一般不必写书面报告,但要做好评议记录。

三、卷宗材料送至立案一庭后,立案一庭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至省检察院。

四、卷宗送省检察院阅卷后,由合议庭制作《移送省检察院阅卷通知书》,送达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当事人。

五、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审限自省检察院还卷之日起计算。送省检察院阅卷时间不计入审限。

六、省检察院阅卷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由省检察院出具不开庭审理意见书,随卷退回我院。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仍有必要开庭审理的,按照正常程序排期开庭,但要与省检察院做好沟通工作,说明理由。

七、对于新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当中,关于申请回避、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程序,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扣除审限。

八、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本规定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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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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