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2]46号【发布日期】2012.12.24【实施日期】2012.12.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诉讼程序,优化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提出具体操作指引。
1.【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立案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下列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借款、买卖、租赁、借用、承揽、农村土地承包、储蓄存款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明确的继承纠纷、不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3)身份关系明确,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人身和财产侵权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5)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6)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7)其他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对于上述第(5)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如当事人请求的单项数额均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如当事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排除适用】下列民事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2)已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涉及人身关系争议的案件;
(4)涉及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3.【程序优先】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的功能。
4.【程序知情权】人民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应及时以《小额诉讼须知》等方式,书面告知当事人程序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裁判方式、诉讼费收取标准及申请再审权利等程序安排,保障当事人的程序知情权。
5.【对当事人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异议的,可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如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主审法官可当庭或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如当事人异议成立的,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裁定,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并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口头裁定的,应记入笔录。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不得提出上诉。
6.【审理时间、地点及期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一般由人民法院确定,亦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案件基本信息不必在开庭前三日公布。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7.【调解和判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应尽量对小额诉讼案件当庭调解或当庭宣判,并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如未能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做好相关记录工作,笔录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随案卷归档。
8.【举证与答辩】当事人均已到庭,且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在告知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将有关情况记入笔录,立即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或当事人自行约定不超过7天的答辩期或举证期限。
9.【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可釆取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或送达诉讼文书,但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当事人或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许可,可运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审理或询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简便方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釆取简便方式无法传唤或送达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传唤或送达。
小额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可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等程序限制,庭审过程可灵活安排,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10.【鉴定、评估、勘验及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评估、勘验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委托鉴定、评估、勘验期间和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但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除外。
11.【裁判文书简化】人民法院可适当简化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重点载明当事人姓名、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给付数额及期限等内容;亦可釆取表格式文书,或者仅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事项、裁判主文的令状式文书,以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提高审判效率。
12.【审理中程序转换】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或者因同意当事人延期举证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主审法官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裁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13.【程序衔接】案件转入简易程序审理的,如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决定不再开庭审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
14.【裁判及再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为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9条之规定,向有关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小额诉讼案件再审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决定适用的程序。如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5.【诉讼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6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16.【案号及统计】为搡作方便,小额诉讼案件案号釆用普通一审案件案号,即表述为“(××××)××法民×初字第××号”。各级法院应如实在审判系统中录入小额诉讼的有关数据,并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17.【其他事项】本指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