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09]296号【发布日期】2009.08.10【实施日期】2009.08.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今年8月5日,省清案办召开了全省执行清案第六次电视电话会议,就我省继续开展清案活动进行了动员部署。8月6日,全国清案办公室召开了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第九次视频会议,对继续抓好无财产执行案件工作作了部署,强调严格标准,确保清案工作质量。
在全国视频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清案办公室负责人江必新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做好无财产案件清积工作提出了“十个严禁”的要求:
一、要摸清案件底数,建立台账,严禁谎报、瞒报数据。
二、过去被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如现在已有可执行财产的,或已有可执行条件的,严禁以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三、要善于将不能执行的财产转化为可供执行的财产,尽可能提高财产的变现率,严禁将可以变现的财产视为不能执行。
四、要运用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主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并且要及时告知申请人,严禁对案件不作任何处理,简单适用退出程序。
五、严格控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严禁在没有穷尽其他一切执行措施之前,直接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六、确保清理执行积案的质量,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并追究责任。
七、全国各地法院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严禁地方保护主义。
八、要坚持依法执行,严禁滥执行,滥作为。
九、各级法院要听从统一指挥,严禁各自为政。
十、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中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严禁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十个严禁”是清理无财产积案的工作原则,亦是确保清案质量的保证。为了确保我省清理无财产积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完成清案工作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明确要求。要组织广大清案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江必新副院长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贯彻全省执行清案第六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精心研究制定清案工作方案,把全国清案办提出的“十个严禁”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到清案工作中去,扎扎实实推进清案工作。
二、建立台账,全面清理。全国清案办公室已经明确,凡是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执行积案,都要纳入清案范围;凡是纳入清案范围的案件,都要做台账;发现没有列入清案范围、没有列入台账登记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希望各地法院组织力量,按时做好清理和列入台账工作。
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必须明确,前段时间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结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全国第二次执行清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七个一批”要求,以及江必新副院长提出的“十个严禁”的要求,就是这次清理无财产案件的标准。各地要按照以上要求,运用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主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严格控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确保清理执行积案的质量。在清理无财产案件中,要重点抓好财产调查工作,创新调查方法,采用批量集中调查和委托当事人代理人调查等多种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查清列入台账的案件的财产状况,并将调查财产的有关材料附卷存查。严禁不做任何财产查证工作即报结案的做法,否则,在全省和全国清案工作检查验收中,将被严重扣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承办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分类处理,扎实推进。对于清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一定要列入有财产案件的范围,优先清理,及时执行。严禁对查找到的财产不做任何处理即报结案;严禁以财产难以处置、或在9月底前难以变现为由不加处理即报结案。对于清理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要按照全国清案办公室提出的先进行“破产清算一批、财政支付一批、特困救助一批、执行和解一批、申请人撤回一批”处理后,再进行“终结本次执行一批”办理。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要完成财产调查和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对于以往以中止执行结案,已经做过财产调查和告知工作的案件,此次要做新的财产调查和告知工作。严禁不做任何努力,直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经调查确无财产,经做工作又确实无法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外的方式结案,原来案件已经结案或者作结案处理的,可以维持结案状态,不再重新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而由承办人提出报结意见后,报局、院领导审批。要规范归档工作,凡是按要求实施的所有执行行为,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必须随案附卷。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继续清理执行积案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能否按时完成清案任务,对我省执行工作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各级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清案任务,统筹增加清案力量,认真落实清案措施。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清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继续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清案合力,确保按时、优质完成清案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