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8]17号【发布日期】2008.06.26【实施日期】2008.06.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员会[2005]52号、[2007]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作用,努力争取基层党政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并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以及人民群众自治组织的共同参与下,为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乡镇(街道)、村组(社区)专门建立的协助执行员网络。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依靠同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办,设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并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辖区内各乡镇(街道)以及各村组(社区)聘请人员担任辖区内协助执行员,具体负责区内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协调联络事务。乡镇(街道)的协助执行员一般从基层政府中从事综合治理工作的人员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中聘任;村组(社区)的协助执行员一般从各村(居)民委员会治保主任,以及各社团、院校、企业的综治成员或民调成员中聘任。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协助执行网络的联络、指导、培训、考核等相关事务。
第五条 基层协助执行网络主要职能:
1、协助人民法院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宣传执行工作动态和重大举措;
2、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对需要到场证明的执行行为提供证明;
3、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动员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的财产状况、人员去向和其他线索;
4、协助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张贴执行公告、通知案件当事人相关事项;
5、协助人民法院化解执行过程中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及时发现、通报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对执行中出现的突发、暴力抗法事件积极做好劝阻、疏导工作,协助人民法院对阻挠执行的被执行人家庭成员、单位员工或者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疏导;
6、收集和反映关于提高执行队伍素质、改进执行举措、规范执行行为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7、其它需要协助的事项。
第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可以商请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协助执行员共同协助执行工作。
第七条 人民法院因个案执行需要请求某区域的协助执行员协助执行的,一般应提前与该区域协助执行员联系,紧急情况下可临时通知、联系协助执行员协助执行。
第八条 凡需要委托协助执行员协助送达、张贴公告、通知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员交付相关文书,协助执行员在协助事项完成后,应当向委托法院执行机构及时反馈结果及交还相关送达签收文书。
第九条 协助执行员在每次完成法院执行工作协助事务后,法院执行人员应当做好登记,并由协助执行员签名,作为业绩考核的统计凭证。
第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争取当地党委政法委支持,将辖区内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建设、运行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向党委政法委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报告协助执行网络运行情况,并建立协助执行情况登记制度,及时通报协助执行信息,及时研究协助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协助执行经验,申报表彰先进协助执行员。
第十二条 协助执行员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可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费用由人民法院向当地财政部门争取解决。
人民法院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的,协助执行员及时举报,并帮助法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财产的,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对举报情况进行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