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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8]16号【发布日期】2008.06.25【实施日期】2008.06.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依法严格地、科学地执行这一政策对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全省各级法院应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的刑罚观,努力提高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能力。为推动全省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全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供审理时参考。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一方面要注意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切实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或个别规定严重滞后的问题,避免片面地理解和机械地适用刑法。

三、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在全面分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下列因素判断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宽或从严处理:

1、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及时间、地点、对象;

2、犯罪行为的手段;

3、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主观认识及在犯罪前后的表现;

4、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5、实施犯罪时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

6、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或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程度;

7、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8、其他影响罪责大小的因素。

四、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者严重损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应当坚决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除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1、故意伤害、杀人,手段残忍的;

2、针对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实施犯罪的;

3、与境外敌对势力或黑社会组织勾结实施犯罪的;

4、武装掩护犯罪或者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的;

5、受害人数多、影响范围广的;

6、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群众工作和生活的;

7、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

8、拒不退赃或将赃款用于其他非法活动的;

9、有赔偿能力但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10、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五、除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1、被告人为残疾人、老年人或无再犯能力的严重疾病患者;

2、被告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

3、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或其他工作、生活中的矛质激化引发的犯罪;

4、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

5、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6、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退出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的;

7、影响被告人罪责大小的事实、证据存疑的;

8、具有其他从宽情节的。

六、对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较小的被告人,应注意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七、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坚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能不判处刑罚的,一般不判处刑罚;能判处较轻刑罚的,一般应判处较轻刑罚;能不适用监禁刑的,一般应适用非监禁刑。未成年被告人为在校学生的,要更加严格地限制羁押强制措施和监禁刑的适用,尽量使未成年被告人能够继续留校学习。

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刑法规定应当并处罚金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刑法未规定应当并处罚金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不判处罚金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八、对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的成年被告人,根据犯罪时的年龄、犯罪具体情节及对被告人教育、改造的需要,也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九、全省各级法院应注意加强与侦查、起诉部门的联系,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

十、本《意见》与现行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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