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08]107号【发布日期】2008.03.31【实施日期】2008.04.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特制定对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进行指定审理和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进行提级审理的意见:
一、关于指定管辖
(一)省法院对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交由中级法院审理:
1.案情不复杂,且在适用法律上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2.案情不复杂,交中级法院审理更加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的;
3.省法院认为可以交由中级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立案庭在立案审查阶段认为案件可以交由中级法院审理的,经合议庭合议,层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即可将案件交由中级法院审理。
(三)受指定的中级法院,原则上应为案件较少的法院。
交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后,将有关案卷移送相关中级法院立案庭。
二、关于提级管辖
(一)省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有必要由省法院审理的,可以提级审理。
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省法院审理并作出书面报请,省法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可以提级审理。
(二)下列案件,可以由省法院提级审理:
1.重大疑难或新类型案件,且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2.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且下级法院难以排除外来干扰,不利于公正裁判的;
3.省法院认为应当提级审理的其他案件。
(三)省法院提级审理的案件,每年应控制在5件以内。
(四)省法院主动提级审理的,省法院相关审判庭应将书面意见送本院立案庭,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可以由本院审理的,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通知相关法院。
下级法院书面报请省法院审理的,报请意见由省法院立案庭负责审查,认为可以由本院审理的,立案庭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通知相关法院。
(五)省法院提级审理的案件,统一由省法院立案庭负责调卷、指定合议庭、承办人并纳入流程管理。
三、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