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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调整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12]419号【发布日期】2012.12.04【实施日期】2012.12.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我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个刑事审判庭职责分工的通知》(粤高法〔2006〕400号)第三条的规定,我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调整。我院已根据该规定在2008、2010年底进行过相关调整,至今即将满两年。经院领导同意,现将我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再次调整的决定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个刑事审判庭职责分工的通知》(粵高法〔2006〕400号)所确定的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与刑事审判第二庭职责分工不变。

二、从2012年12月21日起,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调整如下:

1.刑事审判第一庭管辖广州、佛山、韶关、清远、肇庆、中山的相关刑事案件。

2.刑事审判第三庭管辖深圳、珠海、惠州、河源、梅州、汕尾、汕头、潮州、江门的相关刑事案件。

3.刑事审判第四庭管辖东莞、阳江、茂名、湛江、铁路、云浮、揭阳及全省少年审判的相关刑事案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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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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