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12]419号【发布日期】2012.12.04【实施日期】2012.12.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我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个刑事审判庭职责分工的通知》(粤高法〔2006〕400号)第三条的规定,我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调整。我院已根据该规定在2008、2010年底进行过相关调整,至今即将满两年。经院领导同意,现将我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再次调整的决定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个刑事审判庭职责分工的通知》(粵高法〔2006〕400号)所确定的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与刑事审判第二庭职责分工不变。
二、从2012年12月21日起,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调整如下:
1.刑事审判第一庭管辖广州、佛山、韶关、清远、肇庆、中山的相关刑事案件。
2.刑事审判第三庭管辖深圳、珠海、惠州、河源、梅州、汕尾、汕头、潮州、江门的相关刑事案件。
3.刑事审判第四庭管辖东莞、阳江、茂名、湛江、铁路、云浮、揭阳及全省少年审判的相关刑事案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