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12]276号【发布日期】2012.08.21【实施日期】2012.08.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准确认定国家出资银行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惩治国家出资银行中的职务犯罪活动,2012年7月27日上午,省法院刑二庭、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在广东法官(培训)学院就国家出资银行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问题进行了座谈。省法院刑二庭庭领导、审判长,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领导、科长参加会议。现纪要如下:
一、国家出资银行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控股、参股银行的党委、党政联席会提名、推荐、批准、同意,或经企业内部程序产生并报上述机构或组织备案后,代表其在国家控股、参股银行及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从事公务”的理解
国家出资银行中的公务活动,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对国有资产的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等职务活动。对于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一般不认定为公务活动。
三、银行改制后的身份认定问题
银行改制后,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分支机构管理人员代表国有投资主体继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四、本纪要未尽事宜,执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