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12]1号【发布日期】2012.01.29【实施日期】2012.0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的行政非诉案件不断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了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提高受理和审査行政非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案件受理的意见
1、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立案庭负责立案。
2、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执行的内容、事实和理由;
(3)《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内容。
5.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6、案件受理后,立案庭应当在2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行政审判庭,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关于案件审查的意见
7.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前,应当进行听证:
(1)社会影响较大或者矛盾容易激化的;
(2)事实较为复杂的;
(3)法律争议较大的;
(4)被申请人书面要求听证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8.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明显违法,并裁定不准予执行:
(1)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
(2)超越职权的;
(3)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的;
(4)没有适用法律规范或适用法律规范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并且可能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明显违法的情形。
9.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可执行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或存在其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0.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
11.在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作出准予撤回申请裁定,并送达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发现不应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或被申请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回申请,行政机关拒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12.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或不准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给被执行人和申请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三、其他
13.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庭应当将裁定书移送立案庭立执行案,并保留审查案卷材料备案。立案庭接到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立执行案,立案并交由执行局执行。
14.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和执行,应当分别进行司法统计。
15.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立案阶段的案号为(XXXX)XX法非诉立字第XX号,经过复议的,案号为(XXXX)XX法非诉立复字第XX号;审查阶段的案号为(XXXX)XX法非诉审字第XX号,经过复议的,案号为(XXXX)XX法非诉审复字第XX号。
16.法律、法规或最高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17.本意见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1日起试行的《广东省法院办理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办法(试行)》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