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1]59号【发布日期】2011.12.23【实施日期】2012.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为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护,确保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审判行政案件,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的管辖立案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以下称《管辖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7号)精神,结合本省贯彻执行《管辖规定》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各中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第一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不得任意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移交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以中央直属行政机关驻粤外派机关(机构)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以及以省直属厅(局)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三、以上一、二类案件因情况特殊,确需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报省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未经省法院批准,将本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交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基层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上述一、二类案件的,省法院一经发现,将责令有关法院改正,或者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审裁判,指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审。
四、省法院2008年下发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与上述通知要求内容不一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