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11]322号【发布日期】2011.07.25【实施日期】2011.07.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完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办理制度,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当事人在本院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依照国务院颁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已经获得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允许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免交诉讼费用只适用于自然人。
3、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交纳办法以及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本院立案大厅免费提供的诉讼指引材料或者本院门户网站等方式和途径予以公开。
4、原告向本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上诉人向本院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在提起上诉的同时通过原审法院、或者直接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原告、上诉人不能同时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提出申请。
5、原告、上诉人提交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并附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金额;
(3)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金额和期限;
(4)理由和依据。
6、原告、上诉人依照上列规定提出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由本院立案一庭负责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并将理由和依据书面通知原告、上诉人:
(1)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驳回原告、上诉人的申请,要求其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2)符合缓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上诉人的缓交申请,规定其缓交的期限,要求在缓交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3)符合减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上诉人的减交申请,规定其减交的金额,要求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其余的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4)符合免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上诉人的免交申请。
7、决定不允许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告知原告、上诉人可以书面提出异议。
8、原告、上诉人不服本院对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作出的决定,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立案一庭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异议成立的,撤销并改正原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要求原告、上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原决定执行。原告、上诉人逾期提出异议或者再次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的,本院不予审查。
9、一审民事案件的被告提出反诉并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按照上列对于原告的规定,由本院立案一庭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10、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并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的,按照上列对于上诉人的规定,由本院立案一庭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11、允许一方当事人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若对方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败诉且未获批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判令对方当事人负担全额或者相应的诉讼费用。
12、一审胜诉而二审部分或者全部败诉,被本院判令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费用的被告,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依照上列规定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由本院立案一庭办理。
13、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保全费用的,依照上列对于原告的规定,由本院立案一庭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14、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通过本院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开:
(1)刑事一审、二审案件判决书,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
(2)民事一审、二审案件判决书;
(3)行政一审、二审案件判决书;
(4)再审案件判决书;
(5)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发回重审、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6)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书,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书,指定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追究案外人擅自处分或者协助被执行人处分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而承担赔偿责任裁定书,协助执行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裁定书,执行回转裁定书;
(7)补正裁判文书笔误裁定书。
2、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的申请。双方当事人都向本院提出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有正当理由的,裁判文书可以不予上网公开。但裁判文书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不受当事人申请的影响,应当上网公开。
3、裁判文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上网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2)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
(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4)其他不适合上网公开的情形。
4、上列第1条至第3条规定的内容,应当在送达诉讼须知或者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的,应当在收到诉讼须知或者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议庭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请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的理由。当事人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5、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的,应当经过审批,由案件承办法官填写《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审批表》,随同裁判文书一并报批。经审批决定不予上网公开的,应当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告知当事人。
6、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或者不予上网公开的信息应当录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7、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上挂本院门户网站。
8、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对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和证人、被害人的姓名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9、本院信息中心应当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提供技术支持,对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按类型、案由、案号等设置检索功能,为查询提供便利,并提供裁判文书网页下载、打印功能。
10、发现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有笔误的,不得直接进行更改,应当由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并按上列规定上网公开。补正裁定书应当发布在原裁判文书的下方,保障裁判文书的完整性。
11、本院宣传处应当做好裁判文书网上维护和网民意见的收集汇总工作,及时提交案件承办部门研究处理;发现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存在上列第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请案件承办部门撤回。
12、撤回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当参照上列第5条的规定报批。
13、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案件承办部门及时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定期统计各部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情况,组织对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质量进行抽查,统计和检查情况应当提交政治部,纳入年终部门绩效考核范围。
14、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