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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推进诉讼档案公开的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11]322号【发布日期】2011.07.25【实施日期】2011.07.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诉讼档案公开,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结合本院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院已经办结并立卷归档的各类案件的诉讼(含执行,下同)档案可以对外公开,允许查阅;复制、摘抄卷宗材料仅限于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档案,不得对外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审判秘密的;

(3)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4)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

(5)涉及个人隐私的;

(6)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7)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情形。

3、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请求查阅本院诉讼档案,应当通过本院立案窗口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申请查阅诉讼档案的案号;

(3)查阅的目的或者用途;

(4)承诺只用于申请查阅的目的或者用途,不作他用。

4、请求查阅本院诉讼档案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其委派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和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对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查阅本院诉讼档案的申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审查。不符合上列第3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上列第4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6、对符合上列第3条、第4条规定的申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统一登记编号,并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二日内移送本院档案管理办公室办理。

7、档案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处理,并通过书面、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即时通信等方式及时答复申请人。对申请人请求查阅的诉讼档案具有上列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查阅;没有上列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对外公开的,与申请人约定查阅时间,告知其查阅诉讼档案只能在本院阅卷室进行。

8、档案管理办公室应当将申请人申请查阅诉讼档案的有关情况提前一日告知阅卷室工作人员,并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申请材料和申请查阅的诉讼档案一并送交阅卷室工作人员签收。

9、申请人在约定的时间到本院阅卷室查阅诉讼档案,应当向阅卷室工作人员出示户口簿或者身份证。阅卷室工作人员应当将申请人出示的户口簿或者身份证与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清点卷宗册数并办理借卷手续后,方可将诉讼档案交由申请人查阅。

10、申请人阅卷时不得折叠卷宗材料纸张,不得拆封、抽取卷宗材料,不得涂改、勾画、污损卷宗材料内容,不得将卷宗材料带出阅卷室。

11、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复制、摘抄卷宗材料并盖章确认复制、摘抄的卷宗材料与原件相符的,阅卷室应当提供便利。

12、申请人阅卷完毕,要求退回诉讼档案,应当与本院阅卷室工作人员共同清点卷宗册数、检查卷宗材料,确认诉讼档案完整无损后,方可办理退卷手续。

13、申请人查阅诉讼档案一般应在当天完成。因卷宗册数太多,确实无法在当天查阅完毕的,应当按照上列第12条的规定,先办理退卷手续,再按照上列第9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借卷手续。

14、阅卷室应当在申请人退卷后三日内将诉讼档案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交还档案管理办公室。

15、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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