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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推进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11]322号【发布日期】2011.07.25【实施日期】2011.07.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工作制度,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院宣传处为新闻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宣传处处长为本院新闻发言人。

2、新闻发布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新闻发言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围绕本院工作重点研究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规划、确定新闻宣传选题;

(2)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招待会、座谈会、研讨会,加强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为新闻媒体报道法院工作提供素材;

(3)协助本院有关部门组织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本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4)约见新闻媒体记者或者接受记者采访,并以口头或者文字通稿等形式回答记者提问;

(5)及时准确掌握事实真相,积极协调本院有关部门发布权威信息;

(6)属于新闻发言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新闻发言人履行职责享有以下权利:

(1)协调本院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新闻发布的组织、策划工作;

(2)向本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充分了解拟发布工作或者事项的相关信息;

(3)要求本院有关部门提供新闻发布词、相关背景材料以及回答记者提问的规范内容;

(4)要求本院有关部门准备新闻通稿、影音资料和图片,在新闻发布会结束后提供给新闻媒体;

(5)履行新闻发言人职责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院有关部门应当为新闻发言人履行职责给予支持、配合和协助。

5、下列工作或者事项应当由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或者记者招待会等形式予以发布:

(1)法院综合性、全局性工作和审判、执行专项工作以及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

(2)本院重大工作举措和重大活动部署的有关情况;

(3)本院制定的审判、执行工作指导性意见;

(4)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果和经验;

(5)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或者新类型案件的审判情况;

(6)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7)对新闻媒体有关法院工作的报道进行回应或者澄清;

(8)其他应当予以发布的工作或者事项。

6、除法院综合性、全局性工作每季度定期发布一次以外,其他工作或者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

7、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或者记者招待会应当提前向新闻媒体发出邀请,并在本院立案信访窗口、或者通过本院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出公告。

8、发生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公开事实真相的,或者需要就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的有关报道及时进行回应或者澄清的,新闻发言人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9、发布新闻应当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不得作出有违新闻发布内容的解释、说明或者评论。

10、新闻发布实行归口管理制度,由本院宣传处统一办理新闻媒体采访申请、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以及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等事项。

11、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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