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11]322号【发布日期】2011.07.25【实施日期】2011.07.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庭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院各审判部门应当选择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或者有法制教育意义的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对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
2、庭审直播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媒体以视频、音频或者文字等方式同步进行。通过网络进行直播的,应当优先选择本院门户网站。
3、庭审直播实行一案一审核制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报:
(1)合议庭对符合第1条规定条件的案件,认为可以进行庭审直播的,应当填写《案件庭审直播申报表》,附案件诉讼文书,报部门领导审批;
(2)审判部门领导审批同意的,报分管本部门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送交宣传处;
(3)宣传处进行统筹安排,并报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同意;
(4)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审判部门应当确定开庭时间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宣传处负责将《案件庭审直播申报表》、案件诉讼文书送交本院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并联系通知新闻媒体。
4、电视、广播、网络媒体可以就特定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向本院宣传处提出申请。宣传处应当将媒体的直播申请移送案件审判部门,按照上列第3条的规定办理。
5、合议庭应当将案件进行庭审直播的决定在送达开庭通知时一并告知案件当事人,其中刑事、抗诉案件还应当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进行庭审直播。
6、决定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开庭时间、直播方式等信息通过本院立案信访窗口、门户网站等渠道提前进行公告。
7、庭审直播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庭审过程。宣传处、信息中心和相关审判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通力合作,保障庭审直播顺利进行。
8、决定组织中央级媒体进行庭审直播的,宣传处应当先行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
9、本院各审判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对全省各地法院决定组织省级媒体进行庭审直播的申报先行审核同意后,报送本院宣传处审批。
10、决定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录播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播放时对庭审过程进行了剪辑、压缩的,不得冠以庭审直播的名义。
11、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