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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1]38号【发布日期】2011.06.13【实施日期】2011.06.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公布的2010年度的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如无其他新规定,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计算各类民事侵权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在本标准公布前本年度已审结的一审或二审案件,如适用了2009年度统计数据的,二审或再审不再作调整。

“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数据尚须有关部门核发(另文下发)。在相关数据下发前,“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可参照适用《广东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表:广东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

数值(元)

说明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32380.86

 

经济特区

珠海

25382.00

汕头

15178.59

一般地区

23897.8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7890.25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2806.54

 

经济特区

珠海

20370.00

汕头

13218.23

一般地区

18489.5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5515.58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65431

 

经济特区

珠海

58359

汕头

27698

一般地区

40775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序号

项目

标准

 

 

 

行业

元/年

(一)

农、林、牧、渔业

12006

(二)

采矿业

38661

(三)

制造业

33449

(四)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7598

(五)

建筑业

29058

(六)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2699

(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3165

(八)

批发和零售业

31810

(九)

住宿和餐饮业

24434

(十)

金融业

91846

(十一)

房地产业

34042

(十二)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030

(十三)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57539

(十四)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462

(十五)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4685

(十六)

教育

34828

(十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3343

(十八)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6460

(十九)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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