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办发[2011]10号【发布日期】2011.05.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听证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办法所称公开听证,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开庭审理程序,但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为了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实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本院召集有关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围绕争议焦点听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意见、辩论和质证,公开接受当事人、案外人以及社会公众监督的案件审理(审查)方式。
2、公开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采用灵活、简便的方式。
3、下列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1)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错误的;
(2)原判采用未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或者未采用已经质证、认证的证据,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错误的;
(3)原判可能遗漏当事人或者判决第三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错误的;
(4)原判可能事实不清,需要重新查清案件事实的;
(5)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
4、下列涉诉信访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1)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2)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争议较大的;
(3)当事人多次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
(4)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
5、下列司法赔偿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1)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的;
(2)赔偿方式或者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
(3)赔偿数额巨大的;
(4)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
6、下列执行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2)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3)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4)终结本次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
(5)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
(6)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督促、执行申诉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涉及重大执行事项的。
7、属于上列第2条至第5条规定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的,不进行公开听证。
8、不属于上列第2条至第5条规定的案件,本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公开听证的,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也可以申请公开听证,是否允许,由本院审查决定,并在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答复。
9、决定公开听证应当提前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送达听证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即时通信等方式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案外人,并保存相关的电子证据;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10、组织公开听证应当提前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程序、法官和其他参加人等信息。听证公告除了用书面方式发布以外,也可以通过本院门户网站等渠道或者方式发布。
11、公开听证可以由承办法官一人主持;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的,由审判长主持。
12、公开听证可以安排在本院的审判法庭,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使用其他场所,但应当保证听证场所符合司法公开的各项要求。
13、公开听证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听证的法官宣布听证开始,公开听证的事由;
(2)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陈述;
(3)主持听证的法官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
(4)双方互相辩论、质证;
(5)主持听证的法官宣布听证结束。
14、申请公开听证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出新的证据,应当当庭出示,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认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采信为认定事实和裁判的依据。
15、申请公开听证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可以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出庭作证,是否允许,由本院审查决定,并及时予以答复。口头答复的,应当记录在案。
16、公开听证过程中,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
17、申请公开听证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其再次提出听证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公开听证的正常进行。
18、对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可以邀请信访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以及信访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派人列席听证和参与评议,协助本院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19、公开听证允许公众旁听、新闻媒体旁听和报道,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派人旁听。
20、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