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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办发[2011]10号【发布日期】2011.05.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院全体法官的姓名以及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信息应当通过本院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对外公开。

2、案件立案受理后,应当由电脑自动随机确定承办法官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上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及其联系电话。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

3、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议庭新成员确定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4、开庭审理前,合议庭成员应当熟悉案情,认真梳理案件争议问题;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围绕争议问题,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5、在庭审过程中,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以外,合议庭成员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调解不成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及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6、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7、案件评议前,承办法官应当写出全面、详细的案件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证据的分析采信情况、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审的处理情况、对当事人诉辩意见是否采纳的理由、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以及个人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8、审判长负责组织、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9、案件评议时,承办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报告全面汇报案件的有关情况和个人的处理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认真听取承办法官的案情汇报和处理意见,对案件性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议,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审判长在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后发表自己的观点,并总结、归纳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为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

10、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按照多数意见对案件作出裁判。

11、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录合议庭成员的意见。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成员审查确认无误后予以签名。

12、合议庭成员的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完整表述、全面公开。

1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合议庭可以商请人大、政协和有关单位选派与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代表旁听合议庭评议。

14、合议庭开始评议之前,审判长应当告知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代表国家有关保守审判秘密的规定、保密事项和内容,以及违法泄密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旁听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合议庭评议的过程、合议庭成员的发言内容和合议庭的意见,不得记录、录音、摄影和录像。

15、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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