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办发[2011]10号【发布日期】2011.05.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信息公开,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司法信息以及其他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本院工作信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以外,一般应当依法、及时、全面、规范公开。
2、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对上列规定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司法信息,可以向本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3、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申请,只能由案件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
4、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请求本院司法信息公开,应当通过本院立案窗口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的请求;
(3)理由和依据。
申请书样式可以在本院立案窗口免费索取,或者登录本院门户网站免费下载。
5、对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进行审查。不符合上列第3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符合上列第4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6、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统一登记编号,并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二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7、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五日内答复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可以延长五日,并将延长情况及其理由通过书面、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即时通信等方式及时告知申请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8、对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的理由成立,决定同意公开的,应当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予以公开,口头答复的,应当记录在案;对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的理由不成立,决定不同意公开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对不公开的理由作出解释。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收到答复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诉一次。
9、申请人在上列第8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应当向原办理部门提交申诉书;原办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二日内到立案窗口统一登记编号。申请人逾期提出申诉,告知申请人本院不予受理。
10、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诉,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并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答复申诉人。经再次审查,申诉成立的,撤销原决定,在答复申诉人的同时予以公开;申诉不成立的,维持原决定。
11、对中级法院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申诉一次,由本院立案窗口统一受理,登记编号,并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二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并答复申诉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延长情况及其理由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
12、因客观条件限制,应当公开而暂时无法公开的,应当耐心、诚恳向申请人做出合理解释,并积极创造能够公开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
13、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司法信息公开申请或者申诉由本院对口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司法信息公开申请或者申诉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协调确定主办和协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负责答复申请人或者申诉人。
14、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