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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工作考核的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办发[2011]10号【发布日期】2011.05.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建立司法公开工作考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司法公开工作水平,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全院各部门应当围绕建立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目标,各司其责、协调配合,积极落实并努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对各部门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的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量化考核。

2、司法公开工作按年度进行专项考核,由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与年度机关绩效考核结合进行,考核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机关绩效考核范围。

3、司法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分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

(1)考核成绩满90分的为优秀;

(2)考核成绩满80分不满90分的为良好;

(3)考核成绩满60分不满80分的为达标;

(4)考核成绩不满60分的为不达标。

4、根据《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本院司法公开工作考评标准,明确司法公开考核项目、内容和要求。对照考评标准,无扣分情形的,记60分;有扣分情形的,以60分为基数进行扣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应当给予加分:

(1)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代表旁听庭审、听证或者合议庭合议案件的;

(2)组织进行庭审、听证直播的;

(3)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的比率达到25%以上的;

(4)本年度裁判文书除按规定不能上网公布的以外,上网公开的比率达100%的;

(5)专门制定本业务系统关于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

(6)编印案例指导书刊、汇编优秀裁判文书,对指导审判工作、统一裁判标准起到积极作用的;

(7)在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中推出创新举措,或者提出创新建议被本院采纳的;

(8)司法公开工作取得较好社会效果,被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或者经验做法被最高法院或其他上级机关简报、刊物登载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或者良好:

(1)对照司法公开工作考评标准有扣分情形,被扣5分以上的,不得确定为优秀,被扣10分以上的,不得确定为良好;

(2)出现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被申请司法信息公开后才决定公开或者被信访、投诉后才决定公开的情形累计三次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累计五次的,不得确定为良好;

(3)部门干警因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不得确定为良好以上等次。

7、司法公开工作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政治部制定考核方案,成立考核小组,发出考核通知;

(2)各部门对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对照司法公开工作考评标准打出自评分;

(3)考核小组通过审核各部门自评材料,收集信访、投诉等有关情况,对照司法公开工作考评标准进行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打出复评分;

(4)考核复评情况报政治部审议,确定考核结果。

8、司法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在全院通报。根据考核结果,在年度机关绩效考核中分别给予加分或者扣分:

(1)考核结果优秀的加2分;

(2)考核结果良好的加1分;

(3)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扣2分,并取消部门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

9、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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