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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1]26号【发布日期】2011.04.12【实施日期】2011.04.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开原则,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全面提高司法公开工作水平,结合广东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全面促进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2、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司法公开工作,不断提高对司法公开的认识,切实增强司法公开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信息完整、渠道畅通、机制健全、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司法公开长效工作机制,推动阳光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全面提高全省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水平,努力争当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排头兵。

3、推进司法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开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其它事项一律予以公开。

(2)及时公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开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整地公开司法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公开。

(3)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围绕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公开等六个方面,全面、完整地公开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各个重要环节的相关信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4)规范公开。严格执行和遵守司法公开的制度和程序,切实防止无序公开和选择性公开,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的统筹规划和配套实施。

4、在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的基础上,全省各级法院特别是示范法院要紧密结合本院、本地实际,通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各种形式,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公开的需求,不断总结经验、开拓思路、创新方式方法,特别要在完善庭审公开、听证公开、审限公开、执行公开的制度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工作公开的机制,创新司法公开形式,加强司法公开请求权的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二、公开内容

(一)立案公开

5、全面公开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关的立案工作各个主要环节的信息;实时公开各类案件的收、结、存案情况。

6、公开本院管辖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举证要求、办理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提示以及主动执行制度、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服务承诺、便民利民措施和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等内容。

7、设置导诉台,配备专门的导诉人员,提供导诉服务,做好诉讼指引、案件查询、法律咨询等辅助性工作,热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8、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或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能够当场补齐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9、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和应诉通知书中将审判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事实和法律依据书面告知当事人。

10、依法不予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1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将保全财产范围、期限以及申请续期保全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12、完善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办理制度,公开准予或不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书面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作出决定的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异议成立的,撤销并改正原决定;异议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13、实时公开受理案件的案号、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审判流程节点、承办法官和其他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14、公开信访工作规范和流程,公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信息、办理期限和处理结果,定期公布法院接访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以及接访时间、地点等信息。

(二)庭审公开

15、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合议庭成员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16、积极推行二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逐步提高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的比率。

二审民事案件决定进行书面审理的,应当告知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书面审理的,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双方当事人不同意书面审理,要求公开开庭的,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书面审理,要求公开开庭并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未公开开庭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在书面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组织公开开庭审理。

17、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8、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告知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19、完善庭审旁听制度,实行有序开放、有效管理。依法对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允许旁听。因法庭座席不足而无法满足所有旁听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并可以通过发放旁听证的方式确定旁听人员,或者通过电视、互联网直播、转播案件庭审实况等途径满足公众的旁听需求。

20、建立健全新闻媒体旁听和报道庭审制度,为新闻媒体旁听和报道庭审提供便利条件。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庭内设立媒体记者旁听席,在不影响审判活动的前提下,经审判长允许,媒体记者可以做必要的记录、录音,在法庭调查之前进行摄影、录像。

2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开审理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并在庭审中将关注的有关情况向当事人公开。

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相关信息应当适时公开,公开审理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派人旁听。

22、证据应当在法庭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认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应当当庭出示;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一般应当当庭认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和裁判的依据。

23、规范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的程序,努力提高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比率。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积极推进证人、鉴定人等远程视频作证,努力破解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24、必要时,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可以当庭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阐明,依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情况行使好释明权,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合理的预期。

25、大力推动科技法庭建设,努力实现凡开庭审理的案件,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庭审资料电子数据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查阅、复制案件庭审视听资料。

26、案件在审理期间,因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评估、鉴定、审计、现场勘验,或者法院需要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其必要性以及方式、方法、范围等有争议的,应当通过必要的审议或者听证程序后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及其理由及时告知当事人。

27、建立健全法官约见制度,约见法官的流程、联系电话和传真、会见场所等信息应当对外公布,法院对约见申请应当及时受理。申请约见理由正当的,应当及时作出安排。

28、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将延长审限的情况及其理由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进行审议,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29、案件因法定事由中止诉讼的,应当及时作出并送达中止诉讼裁定书。中止诉讼由当事人提出的,应当及时审议并作出决定。决定中止的,应当及时送达裁定书;决定不中止的,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决定及其理由及时告知当事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三)执行公开

30、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在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中公开立案信息、当事人情况、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的听证信息等内容。

31、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的信息应当公开,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执行案件信访接待人员以及接访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应当公开。

32、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或者变卖的过程和结果。执行款项的收取和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以及执行中的其他重大进展,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33、公开听证的执行案件允许旁听;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应当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听证场所;每年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的执行案件进行听证直播;定期或者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社会团体的代表旁听执行听证。

34、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执结,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七日前将相关情况及其理由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35、定期公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并将信息提供给有关人民银行等单位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开。

在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中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举报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

36、执行法律文书应当说理公开、依据公开、权利救济方式公开,对有需要的案件当事人进行释法答疑。

在法院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的执行法律文书公开栏目,除按照有关规定不予上网公布的以外,应当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上网公布。

(四)听证公开

37、法律没有规定开庭审理程序,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除依法不能公开以外,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38、组织听证应当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及其权利义务、听证程序等信息。公开听证的案件允许旁听,旁听听证的程序可参照旁听庭审的程序执行。

39、完善再审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公开再审审查案件听证的条件和范围,逐步提高再审审查案件公开听证的比率。

40、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多次重复上访、缠访闹访以及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涉诉信访案件,应当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理由,加大公开质证、公开答复的力度,努力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理透明度。

41、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赔偿方式或者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赔偿数额巨大、公众关注以及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42、案外人异议、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以及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督促、执行申诉等案件办理中的重大执行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执行听证中涉及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认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并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等参加执行听证的比率。

43、减刑、假释案件采取开庭审理、书面审理与听证相结合的方式。

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罪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减刑、假释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进行开庭审理或者组织公开听证。

书面审理的案件,拟裁定减刑、假释的,应当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羁押场所干警和其他在押罪犯的监督。

(五)文书公开

44、严格规范裁判文书及其它法律文书的制作格式和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法院调查取证和回避等程序的处理过程,以及依据和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裁判结果、有关决定等实体事项,做到说理公开,并对权利救济方式做出明确的提示。

45、严格执行公开宣判制度。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或者通过其它方式公开宣判。凡合议庭决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时到庭。按照一审程序宣判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上诉期限、权利等事项,宣判后应当立即送达裁判文书。

46、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以及合议庭应当针对当事人的疑惑开展释疑工作,运用法理、事理、情理结合的方法,说明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47、建立健全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在法院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按照有关规定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应当将各类案件公开宣判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当事人不同意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予公开。

裁判文书在公开前,应当先行删去或模糊处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等个人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48、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加以改进。

49、根据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等需要,集中编印、刊登各类裁判文书,或者通过案例数据库、出版物等形式多渠道公开裁判文书,充分发挥案例资源的效用。

(六)审务公开

50、为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服务,或者与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各类事务性工作,实行全面公开。

51、逐步完善合议庭合议案件的工作机制。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代表旁听合议庭合议,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52、逐步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工作机制。案件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在上会前向当事人书面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逐步扩大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旁听范围。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原合议庭或者原审法院派人列席旁听。审判委员会讨论社会关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单位派人列席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裁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参加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

53、研究制定重要的审判指导性意见,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和法律专家的意见;有关意见制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54、审判管理机构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约评查员,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对外公布。

55、依法公开诉讼档案。允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公众查询诉讼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材料。积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远程异地查阅电子诉讼档案提供服务平台。

56、公开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条件与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单。

57、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审判回避和防止说情干扰等有关规定,对违反审判、执行工作纪律的处理情况予以公开,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58、公开法院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和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信息;公开法院各种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其分析报告;公开法院重大工作举措、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重要研究成果以及重大活动部署等。

59、公开法院院领导、部门领导、法官及其他干部的岗位调整、任职、免职、交流等动态信息,以及法官选拔、任职和人员招录等方面的规定。

60、建立健全法院内部公开制度,对不属于司法公开内容的法院其他工作及事务,可以在法院内部公开,构建法院内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三、公开形式

61、大力拓宽司法公开渠道,积极创新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构建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司法公开平台。以立案信访窗口、法院门户网站为基本平台,充分利用宣传公告栏、多媒体视频、互联网、广播电视、纸质和电子刊物等载体,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全面公开法院工作和案件信息。

62、不断推进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在立案信访场所放置各类诉讼指引资料;张贴公布工作流程、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法官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设置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便于查询的电子设施,方便社会公众和当事人进行查询。

63、大力加强司法公开网络平台建设,实行一院一网站,每个法院都要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需要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在网站公布。法院门户网站应当设置案件查询功能,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信息和办理进度;登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外公开的资料,方便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查询、阅读和免费下载。

64、充分利用法院年鉴和自办杂志,以及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种书刊,多渠道公开法院工作动态。

65、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66、定期组织“公众开放日”活动,在开放日五日前通过法院网站或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公告,公开开放日的时间、主要内容,接受社会公众预约,加强与民意的沟通互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感性认识。

67、不断深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努力拓宽和创新联络工作的渠道和方式方法,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对司法公开的促进作用。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旁听、执行见证、释法答疑、信访评议等各种诉讼活动。健全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信息平台,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法院的工作情况。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法院监督员,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68、建立健全法院工作发布制度,对社会关注的审判、执行领域以及专项审判、执行工作发布审判、执行工作白皮书。

69、建立健全案例发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典型案例,逐步建立广东法院典型案例数据库。

70、积极创造进行庭审网络、电视直播的条件,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71、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在线访谈、论坛、博客、微博、QQ空间、手机短信、语音查询等形式,不断创新信息公开和征集民意的方式方法。

72、建立健全信访接访制度,完善判后答疑机制,通过接访、答疑等活动进一步提高法院工作的公开透明度。

四、保障机制

73、切实加强司法公开的组织领导,把司法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长期的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不懈地抓实抓好。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统筹、规划和部署司法公开各项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落实、协调司法公开的具体事务,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74、建立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机制。加大对立案信访窗口、服务大厅、法院门户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力度,切实改善司法公开的物质条件,不断提高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水平。

75、建立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按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科学设定考核分值,制定相关评分标准,对全省各级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考评,并作为评价法院整体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76、建立司法公开督促检查机制。上级法院应当对辖区内下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

77、对当事人、社会公众、媒体记者以及有关单位提出的司法信息公开请求,有关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不同意公开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答复,对不公开的理由作出解释。当事人、社会公众、媒体记者及有关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并在三十日内公开处理决定及其理由。

78、建立司法公开举报投诉机制。在法院门户网站和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公布举报投诉的范围和方式,安排专人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对实名举报的,应给予书面回复。

79、建立司法公开责任追究机制。对当事人、社会公众、媒体反映有关法院或者有关人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进行核查,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五、其他

80、全省各级法院应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81、本意见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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