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09]359号【发布日期】2009.09.28【实施日期】2009.09.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事关国家形象和外交大局,在坚持依法、公正的同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通报制度。为确保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进一步规范审理涉外刑事案件的程序,各中级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对开庭等事项应及时报告我院,由我院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中级法院决定对外国籍被告人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在决定作出当日报告我院外事办公室。
二、各中级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决定开庭或宣判的,应在开庭或宣判10日之前报告我院外事办公室。
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参照前款要求办理。
三、一审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告知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其国家驻华使、领馆官员联系的权利。
上述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