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09]292号【发布日期】2009.07.19【实施日期】2009.07.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委托管理,规范刑事案件委托鉴定中的一般程序与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时,应向司法委托室移送如下材料:
一、《刑事案件委托鉴定移送表》(附件1、从内网司法委托室目录下载);
二、卷宗及移送材料签收单。
第二条 司法委托室收到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移送的材料后,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阅卷并提取鉴定机构需要的材料;
二、填制《对外委托鉴定审批表》(附件2),选定鉴定机构;
三、拟撰写《刑事案件鉴定委托书》(附件3),报部门领导审批;
四、领导批准后,向鉴定机构移送《刑事案件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材料;
五、办理鉴定费、差旅费及鉴定人出庭费等费用的借款、支付、报帐等事宜;
六、确定鉴定的时间、通知相关单位人员、申请派车、协调相关事宜等;
七、鉴定过程中,对鉴定程序、实体进行监督;
八、鉴定结束,取回鉴定报告、鉴定材料并移送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
九、委托鉴定材料归档。
第三条 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向司法委托室移送材料后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办理提审的相关手续(被告人、同仓犯等);
二、与一审法院刑庭及该案一审法官联系要求配合鉴定工作。
第四条 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与司法委托室协同的情形:
一、前往被告人(同仓犯)羁押或曾经羁押、工作、生活、家庭等地点进行调查取证时;
二、通过看守所管教调查取证时;
三、鉴定人出庭时;
四、需要协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附件1:《刑事案件委托鉴定移送表》(略)
附件2:《对外委托鉴定审批表》(略)
附件3:《刑事案件鉴定委托书》(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