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广东高院关于在公诉工作中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9.03.01【实施日期】2009.03.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公诉工作透明度,提高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质量和诉讼监督水平,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结合我省公诉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在公诉工作中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在公诉工作中推行阳光检务的自觉性、紧迫性

1.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部门,是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窗口。保障公诉权在阳光下运行,依法正确履行公诉职能,是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形象的必然要求。

2.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自觉将公诉权的运行置于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人民群众以及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在公诉工作中化解矛盾纠纷、服务民生诉求和经济发展需求,从而实现办案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3.公开原则是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在公诉工作中全面推行阳光检务,不断完善和规范公诉环节的公开义务,是公诉工作顺应刑事诉讼法律修改趋势的迫切需要,是司法规律在公诉工作中的必然体现。

二、明确工作导向,规范公开方式,切实将阳光检务贯穿于公诉工作的全过程

4.牢牢把握好推行阳光检务的工作导向,切实坚持严格依法、以人为本、及时充分、接受监督、改革创新的阳光检务推行原则,正确处理好公诉工作中公开与保密的关系,防止因片面强调公开而出现违反办案纪律的情况。

5.强化全局思维,将阳光检务与公诉工作机制改革结合起来,统一谋划,统一部署,实现公诉制度资源的最优化。

6.明确公开对象。在公诉工作中推行阳光检务,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公开,依法向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公开,依法向人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

7.规范公开内容。公诉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的内容有:公诉部门的职责;公诉部门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流程;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办案期限;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等。应当进一步公开的内容有:公诉部门办案的依据及理由;办案进展情况等。

8.把握关键环节。公诉工作包括多个环节,应当将阳光检务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贯穿于整个公诉过程。同时,要抓住办案进展、证据状况及不起诉、不抗诉等当事人最关心、最关切的问题,重点做好在受案、审查、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审判监督等关键环节的阳光检务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推行。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现在公诉工作中推行阳光检务的制度化、规范化

9.建立办案进展查询制度。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查询办案进展情况及办案结果的,公诉部门应当依法告知。

公诉部门要积极参与检务大厅及阳光检务网的建设,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优化阳光检务的工作平台,实现公诉工作公开性和保密性的有机统一。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现场查询、电话查询或网上查询等方式,为诉讼参与人提供查询便利。

10.规范权利告知制度。公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诉讼参与人在公诉过程中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并制作相应的权利告知文书。要尽快探索规范在适用未成年人办案方式改革、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等公诉改革机制过程中的权利告知方式和内容,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切实发挥相关办案机制对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积极作用。

11.完善听取被害人意见制度。对有被害人的案件,特别是被害人不服不起诉、不服不抗诉的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制作相应的听取意见笔录,附卷归档。对被害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

12.规范律师阅卷制度。制定接待律师阅卷的工作规则,对律师阅卷的期限、阅卷内容、阅卷场所、阅卷程序等予以明确。尽快完善接待律师阅卷的相关硬件设施,为律师阅卷提供相对独立的场所、设备,并做好相应的案卷保管工作。

对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参照律师阅卷制度依法予以安排。

13.实行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必要时,实行公开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有关专家以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参加。

14.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详细说明理由。不起诉、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抗诉决定不提出抗诉,在向有关当事人送达格式化的法律文书时,应当另附理由说明书,详细说明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证据依据和法律依据。

15.加强庭审说理工作。注重在庭审过程中的说理,切实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提升出庭效果。充分利用庭审平台,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视案情需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人员观摩庭审,向社会展现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良好形象。

16.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的联系机制。建立专门的督办案件受理台帐,对人大、政协关注的案件,指定专人跟踪办理,并适时通报办案进展情况。配合检察机关宣传部门,做好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情况及公诉工作重要动态的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弘扬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果和良好形象。

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在公诉工作中推行阳光检务取得实效

17.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要带头积极推行阳光检务,并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指导,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确保阳光检务规范、有序地进行。对各地公诉部门在推行阳光检务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18.健全推行阳光检务的监督、检查、奖惩机制,把推行阳光检务工作的情况纳入公诉工作的绩效考核体系。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每年要检查、评比推行各地公诉部门推行阳光检务的情况,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

19.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凡公诉人员违反检务公开相关规定,不履行相关职责而影响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严肃处理。

20.加强调查研究。各地检察院要在公诉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分析,不断探索推行阳光检务的新思路、新机制,切实推动阳光检务的持续、深入、规范发展。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